問題:
我公司是化妝品零售企業,總部設在北京,在上海有分公司(非法人單位,無注冊資金)。近日,上海的化妝品專柜需要修理,合同已由總公司名義簽訂,產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在總公司列支?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四條規定,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 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雖然現行企業所得稅為法人稅制,但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預繳所得稅制度涉及到跨區利益,企業應健全財務核算準確計算收入、成本。總分機構異地交叉執行合同內容,不應該影響分支機構計算預繳分攤比例的三個因素。
關于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依據上述規定,總機構統一計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由此而言,非獨立核算的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修理費,允許在總機構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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