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單位部分進項稅額因超過申報規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賬面計入原材料成本,請問該等款項是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賴紹松稅務律師提出: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應該同購入的材料一同記入成本,在結轉收入時同比結轉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貴公司的因超期不能抵扣的進項稅可以計入材料成本并在結轉收入當期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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