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某公司系天津市一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現在準備遷址到上海繼續經營。請問在遷址后,該公司的一般納稅人資格能夠繼續保留嗎?沒有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繼續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因此,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均應根據以上規定處理相關事宜。但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卻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能否保留及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能否繼續抵扣的問題。
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出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明確規定了相關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而對于以上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第22號令并未予以明確。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結合當地情況規定了各自的政策。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函[2010]10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區、縣(地區)遷移的,遷達地稅務機關應延續其一般納稅人資格。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給納稅人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涉稅事項轉移通知單》,隨其他征管檔案一同傳遞到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在遷出地稅務機關尚未抵扣的留抵稅額,以及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且經比對相符但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準予納稅人在遷達地稅務機關繼續申報抵扣。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因主管稅務機關機構變更或納稅人經營地址變動的,一般納稅人資格隨稅務登記戶籍一并遷移。遷出地稅務機關對跨區域遷移的一般納稅人,應先辦理發票及稅控設備繳銷等手續,然后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遷移手續。遷入地稅務機關對其一般納稅人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以上各地的規定解決了當地企業的問題,但上述政策顯然不適用跨省遷移,各地政策執法尺度也不盡一致。有鑒于此,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在2011年底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解決了以上問題。
2011年第71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原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予以核實,并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交由遷達地稅務機關,由其對轉移單內容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允許其申報抵扣原進項稅額。
以上規定,解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過程(包括跨省遷移)中的資格是否延續、留抵進項稅額能否繼續抵扣的問題。在此,也建議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遷移的增值稅納稅人在遷移前后備好相關資料,理清有關賬目,按照2011年第71號公告的規定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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