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會選擇部分行業、企業對其進行納稅檢查,企業有時也會進行自查。在納稅檢查和自查后,企業除了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外,還應當及時做出賬務調整,從而避免以后年度重復繳稅。那么,在補繳企業所得稅時能否扣除營業稅金和附加呢?
問題:
某公司目前接受涉稅稽查,一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預算總成本為800萬元,累計已確認收入800萬元,累計確認成本為650萬元,賬面 未結轉成本為150萬元,工程2013年12月31已經完成,稅務人員認為少確認收入200萬元,少確認成本150萬元,少確認利潤50萬元。補繳稅款 50×25%=12.5萬元,該項目在2014年2月份還發生了10萬元成本:
(1)2014年2月份發生的實際成本10萬元,雖未發生在2013年度,是否在計算少確認利潤時予以扣除?
(2)少確認收入200萬元×3.36%=6.72萬元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是否應當作為成本從少確認的利潤中扣減?
即是否應當按照200萬元-150萬元-10-6.72=33.28萬元作為少確認利潤計算補繳稅款?
解答: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 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2014年2月發生的成本,不屬于2013年度實際發生的成本,不能在2013年度稅前扣除,應在2014年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2013年度按上述規定確認的收入不能延遲到2014年度確認。貴公司應當按照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并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并在實際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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