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開發區內無償代建政府體育設施,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 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 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體育場館,應依據上述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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