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據有關地區和企業反映,一些企業集團內部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既有作為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二、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三、某公司在省外注冊一家金融企業,核算在總部的SAP系統進行,無紙質營業賬簿,請問該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28號)第三條關于使用計算機記賬如何貼花的問題規定,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法規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的電子賬簿應在打印賬頁,裝訂成冊時按規定貼花。對于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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