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專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而《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明確,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瀏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因此,公園里附設的對外營業的餐飲店需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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