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已作廢。企業租房辦公,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房東只給企業開具普通收據或白條。
企業能否以收據或白條、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解答:
《國家科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 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東向企業(承租者)收取水電費,對于房東而言,屬轉供水電的銷售貨物行為,房東應繳納增值稅。房東向企業銷售水電,按照《發票管理辦 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 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向房東取得發票。
企業取得房東開具的收據或白條,不屬于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該項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但有的地方有較寬松的政策,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規定,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但有確鑿證據證明業務支出真實且取得收入方相關收入已入賬的,可予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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