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所得稅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1]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第五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銀行存款利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 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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