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車是按什么分類來繳納印花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車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購買出廠新車所簽訂合同,應當按“購銷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有關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而在實務操作中,納稅人容易將其與購銷合同相混淆。那么,二者到底應當如何劃分呢?
根據國稅發155號文《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對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予以明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要點:
1、 必須是需向有關部門登記的財產
參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常見的需要在政府管理部門登記的財產轉移情況主要有:房屋在房管部門登記,土地使用權在國土部門登記,股權在工商部門登記,車輛在車管部門登記等。
這類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所簽訂的憑證書據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而其他商品(財產)的所有權轉讓合同則不適用此稅目。
比如:一般商品的買賣合同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又如根據國稅地[1989]34號文件: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2、 必須是需登記的轉讓行為
舉文章開頭的例子:汽車經銷商銷售新車,這個時候新車尚未上牌注冊,是一項貨物,該轉讓行為無需向任何部門登記。因此,此時簽訂的合同按“購銷合同” 處理。但若買方將新車在車管部門注冊登記后再轉讓,此時的轉讓就需向車管部門進行登記了。因此,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可能有朋友會說,為什么房屋銷售合同不論新房還是二手房都是按“產權轉移書據”來繳納印花稅呢?
這是由于新建房屋在竣工后必須先進行初始產權登記(俗稱大產權),初始產權登記辦理完畢后方可辦理轉移登記。也就是說,開發商是在辦理完畢初始產權登記后才辦理每一戶購房人的房屋所有權證(俗稱分戶產權)的,而“分戶產權”必須經房管部門登記才能發生效力。所以,增量房的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來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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