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取得的收入,到底是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稅?
在實務中,判斷一項所得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除了稅收政策規定的以外,還應注重各自以下的特征并進一步加以判斷:
勞務報酬所得,一般來說,還應具備以下特征:(1)受雇者不固定或不長期在受雇單位從事工作;(2)受雇者從事的工作不是受雇單位員工日常工作范圍,而是一項特殊工作;(3)受雇者承攬的業務是臨時性的,業務完成受雇者就離開受雇單位。
工資、薪金所得,一般來說,受雇者是要長期或固定為受雇單位提供服務,受雇者屬于受雇單位必需的日常勞動者。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實習生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在企業所得稅上處理。筆者認為,這是有前提的,即實習生所從事的工作應當是實習單位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實習生應和員工一起從事某一項工作,而不是特殊工作。比如,某一個實習生是學習市場營銷的,到某商場去實習,如果實習生到賣場里跟員工一起去賣貨,那么,實習生在實習階段取得的收入,就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倘若,商場認為該實習生很有市場營銷理論水平,讓他跟著員工去賣貨很可惜,于是就臨時開一個培訓班,讓該實習生輪流給商場員工講授市場營銷方面的知識。那么,該實習生在實習階段取得的收入,就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稅。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規定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用工單位支付的所得,如果按工資、薪金所得處理,應當是受雇個人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是由用工單位指定或安排并接受統一管理,從事用工單位經營范圍內業務工作的這種情形。如果不屬于這種情形的,受雇人員取得的收入就應當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稅。因此,實務中,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生搬硬套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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