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14年11月出口一筆貨物,海關出具的報關單上注明的成交方式為CNF,運費為3600美元。而實際情況是成交方式為CIF,3600美元僅為一個集裝箱的運費,此次出口有5個集裝箱,共計18000美元,運費629美元,由此導致我公司開具的出口發票和海關報關單貨物出口離岸價不一致。該公司該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生產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若報送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中的離岸價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報《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
所以,稅法專家認為,該公司可以申報出口退稅,須依據實際發生的正確的出口離岸價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來申報退稅,在申報出口退稅時除了提供正常申報的退稅資料外,須提供《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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