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央企,今年三月完成了分立重組, 一家分成兩家,存續一家,新設一家,過去五年虧損金額比較大,根據實際業務情況是由存續公司部分產生的虧損,財政部的人提醒應該到稅務做所得稅抵減的分立重組備案,公司認為應由存續公司享受未來所得稅的虧損遞減,與新設公司關系不大,自然新公司也不會繼承虧損,這種情況我們還需要做備案嗎?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包括分立……
三、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第二款: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變更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十一、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因此,需要區分是否按特殊性重組業務處理分別按規定確定是否需要提供書面備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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