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為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材料中有的是屬于自產材料。那么該公司承包工程使用自產的材料時應當如何納稅?
稅法專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也就是說,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由此可見,建筑施工企業將自產材料用于建筑區分建筑現場生產加工和非建筑現場生產加工分別處理:對屬于現場生產加工的自產材料用于建筑安裝,應當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對非現場生產加工的自產材料應當分別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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