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單位租用了部分員工的車輛,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租金支付形式和金額,請問支付給員工的車輛租金在稅前扣除時,還需要什么憑證?
解答: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于個人將車輛出租給單位使用,應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另外,在此特別提醒,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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