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企業因稅務檢查補繳2012年增值稅,請問補繳的增值稅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對于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如何確認增值稅金額?如何做會計處理? 查補的所得稅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解答:
(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范圍中"稅金"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 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而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 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因此增值稅是價外稅它本身不在利潤中反映,因此所得稅前不能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66號)第二條規定:"關于稅款的補 征: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不同情況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 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
(3)《增值稅日?;檗k法》(國稅發[1998]44號)規定:"增值稅檢查調賬方法:增值稅檢查后的賬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專門賬戶。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 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1) 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科目。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 目。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科目。
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對查增應納稅所得允許彌補以前年 度虧損進行了明確。公告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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