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但約定繳納押金,且押金在企業不再續租時退還。這種情況應由實際使用方還是出租方繳納房產稅?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的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根據企業情況其無租使用繳納的押金在合同終止后退還,并未改變無租使用的性質。
因此,應由實際使用的企業按照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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