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增值稅簡易征收的貨物,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規定,(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自2014.07.01日起此條款中“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因此,除上述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簡并增值稅征收率的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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