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采購方)與B公司(供貨方及安裝方)簽訂了中央空調銷售及其工程合同,合同上的總造價按工程項目列示設備及安裝費的總金額,明細報價單上已列明設備款和安裝費各自的金額,B公司所銷售的空調為外購非自產,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業是中央空調銷售及安裝,請問B應向A公司開具什么發票?能否按合同總造價開具設備銷售發票?A公司的廠房為外租,中央空調安裝工程所發生的費用是否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稅法專家認為,B應當向A開具銷售發票。原因是該業務屬于混合銷售業務,B公司應當按主營業務確定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B公司的主營業務(空調銷售的銷售額大于安裝)是空調銷售,應當全部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如果主營業務是空調銷售,則按合同總造價開具設備銷售發票。如果是外租的房產,則中央空調系統發生的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801 長期待攤費用
第一條,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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