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涉稅行政訴訟范圍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6-26 13:49:38
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才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包括逾期繳納罰款的加罰行為);(2)沒收非法所的;(3)停止出口退稅權;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8.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轄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11.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上述除第1項必須先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其他項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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