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1991年1月被汕頭市某物資供銷公司聘任為其下屬的湛江市某經營部(集體所有制)經理,受聘時間為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1993年6月,張某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將該經營部變更為某貿易開發公司(集體所有制)的申請,當月獲批準。某貿易開發公司于1993年底停止營業。1994年3月,潮陽市居民馬某(在逃)找到被告人張某,二人合謀以已停業的某貿易開發公司的名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非法利益。同年4月,張某到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稅務部門分別辦理了某貿易開發公司的營業執照年檢和稅務記證并購領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年6月,被告人張某經馬某、趙某(在逃)介紹,先后為某市A集團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1份,價款人民幣149562423.3元,稅額人民幣25425612.11元。張某共收取手續費人民幣1240000元。為掩蓋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活動,張某與某市A集團公司簽訂了8份假購銷合同,并將9張蓋有某貿易開發公司財務章及其本人名章的空白收款收據交給A集團公司,供入賬使用。上述5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有48份被抵扣稅款,抵扣稅款總額人民幣21325200元。
此外,同年5月,馬某找到被告人張某為潮陽市B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應允并為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價款人民幣15243142.22元,稅額人民幣2591334.18元。受票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人民幣2591334.18元,稅務機關發現上述發票系虛開而未予抵扣。
同年5至5月間,被告人張某經馬某介紹,為潮陽市C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份,價款人民幣10330862.40元,稅額人民幣1756246.61元。馬某收取受票單位“手續費”后,付給張某人民幣50000元。受票單位于同年7月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人民幣1756246.6元,稅務機關發現上述發票系虛開而未予抵扣。
同年6月,被告人張某經馬某介紹,為D開發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款人民幣320025元,稅額人民幣54404,.25元。受票單位向稅務機關抵扣稅款人民幣54404.25元。后稅務機關發現該發票系虛開,將抵扣的稅款全部追回。
同年7月初,被告人張某向湛江市有關部門申請某貿易開發公司停止營業,隨即攜帶犯罪所得贓款潛逃。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為上述四個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72份,價款計人民幣175456452.92元,稅額計人民幣29827597.15元。受票單位用上述發票抵扣稅款,致使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21325200元。張某收取開票“手續費”計人民幣129萬元,其中數千元用于支付本公司租賃房屋及職工開支等費用,余款用于個人經商及揮霍。
被告人張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為抵扣稅款,還通過馬某聯系,分別從其他公司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共36份,并將7份內容虛假的中國工商銀行信匯、電匯憑證作為貨款往來憑證入賬,以應付稅務機關的檢查。
稅務律師分析,被告人張某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張某將已停業的某貿易開 發公司辦理營業執照年檢和稅務登記證,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公司重新營業的兩個月的時間內只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活動,違法所得除有數千元用于公司開 支,其余歸其個人占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張某以某貿易開發公司名義進行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犯罪,應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張某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受票單位向稅務機關抵扣稅款人民幣21325200元未能追回,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
省高院維持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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