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選擇購貨對象的納稅籌劃
1.如果一般納稅人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應該選擇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因為可以抵扣其增值稅稅額。其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 額,所以購貨對象的選擇可以是:第一,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第二,從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
2.如果一般納稅人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因為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支付的含稅貨款中含有稅額,則會高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額,并且該銷售的小 規模納稅人不能提供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是否劃算,就需要企業進行計算選擇確定。
二、積極爭取有利的購進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1.現購。可以得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須有足夠的資金作為支持。就增值稅而言,從2003年3月1日起,規定企業只要取得電腦版發票,經過認證后就可以 抵扣。規定中指出:企業取得專用發票后3個月內必須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后當月抵扣,沒有認證的發票不得抵扣。所以,換個角度,如果是供貨方必須確保的就 是:在貨款沒有全部收齊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收取銷售款時就會很被動。
2.賒購。在資金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解決資金困難的結算方式,這也是現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購進方式。盡管作為購貨方很主動,但是在購進時仍 然需要考慮的是留下的尾款要大于由此產生的稅負。現在,商業匯票越來越使用廣泛,作為賒購方,盡量采用商業承兌匯票,這樣在匯票到期時,假如銀行存款沒有 足夠的資金支付,則銀行會將此匯票轉給貼現方(供貨方),不會象銀行承兌匯票一樣由銀行對自己即“應付票據”方加收利息,并且待有足額的款項時被銀行扣 除。
3.預購。企業往往認為這是自己的款項被對方占用,但是如果預購得到比較大的價格優惠,或者可以保證原材料或者庫存商品的來源,可以考慮適當地做預購,但 是需要經常將“預付賬款”的明細賬進行分析報告,在新準則中,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則將預付的房屋租金、報刊雜志費等也作為“預付賬款”核 算,需要在分析時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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