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專家認為,可以考慮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由于突發事件導致資金緊張,購進貨物的重要票據仍然在途,影響了稅收的及時準確計算,無法準確結賬,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申報,要求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預繳稅款。由于企業已經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預繳稅款,稅務機關在認為不會造成稅款損失的情況下,出于服務納稅人考慮,一般會予以批準。經批準后,企業沒有過重的資金負擔,不會導致資金斷流。
當月留抵可以抵減上期欠稅。企業延期申報在一個月后到期,企業可以同時進行兩個月的申報,即延期的月份申報和當月的正常申報。假設企業已預繳稅款10萬元,52萬元的票據在次月抵扣,可能形成延期申報月欠稅52萬元,次月的正常申報留抵42萬元的結果(52萬元上期進項稅額減去當月正常實現的10萬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1197號)規定,當納稅人既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又欠繳增值稅而需要抵減的,應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余額加欠稅余額為欠繳總額。若欠繳總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期末留抵稅額,并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欠繳總額。
延期申報不用加收滯納金。關于延期申報的滯納金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綜上,稅法專家認為該企業延期申報形成的稅款與原預繳稅款差額部分不用加收滯納金。可以在正常申報留抵42萬元的當月,經申請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抵減上月的52萬元欠稅后還有10萬元,應及時繳納入庫。
另外,還可以考慮延期繳納稅款的可行性,《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如果延期納稅申請成功,可進行正常申報,形成欠稅,在下期有留抵后再抵減欠稅。
但與延期申報相比,延期納稅有以下缺點:(1)申報門檻高,要報省級稅務機關批準,資料復雜,不確定性大;(2)由于是以國家稅款的暫時不繳納為前提的申請,并且存在流失的可能性,把關較嚴,批準較難。如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后上級不予批準,可能招致稅務機關對企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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