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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生產企業所得稅籌劃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11-09 14:07:49  

軟件生產企業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把優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稅收籌劃的關鍵。總體來說,軟件生產企業所得稅籌劃應把握以下兩點 

一、合理安排獲利年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新辦軟件生產企業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合理安排獲利年度也就成了籌劃的核心。 

假設某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連續6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51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前兩年免稅,第三年~第五 年應納所得稅(51010600500)×25%÷2200(萬元),第六年應納所得稅600×25%150(萬元),共納稅350萬元。 

如果企業有意識地進行利潤控制,使前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萬元、-20萬元、540萬元,后3年不變,總利潤水平并沒有改變,則前兩年虧損,第 三年進入獲利年度,第三年~第四年免稅,第五年~第六年應納所得稅(500600)×25%÷2137.5(萬元)。不僅節省所得稅 325137.5187.5(萬元),而且為第七年留有1年減半優惠期。 

那么,企業該如何推遲獲利年度呢?應從收入和扣除兩方面著手。 

收入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了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實現同時滿足的4個條 件。軟件生產企業可以通過對已售出的軟件實施有效控制,從而推遲收入確認。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還規定,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 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對軟件生產企業來說,控制完工進度也不是難事。 

扣除方面:

除通用的稅前扣除最大化籌劃方法外,軟件生產企業可以重點考慮加速折舊和加大前期職工培訓費投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進入獲利年度后,可以考慮職工培訓費的反向籌劃安排,即結轉到減半優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實現節稅最大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 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 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如果企業進入免稅期后,有意不進行準確劃分,職工培訓 費就只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超過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從免稅期結轉到減半優惠期,乃至結轉到無優惠期。 

必須注意的是,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 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只要《企業所得稅法》中籌辦費用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就可以 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這同樣有利于推遲獲利年度。 

二、適時提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 

從企業所得稅籌劃的角度看,軟件生產企業同時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不能達到進一步節稅的目的。即使在減半期內,軟件生產企業的所得稅率實際為 25%÷212.5%,低于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軟件生產企業同時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也就是說,不能重疊享受優惠政策。 

“兩免三減半”屬于定期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到期后怎么辦?一些企業也許會想到“翻新”之策,注銷老企業,設立新企業,再來一次“兩免三減半”。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 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杜絕了企業“翻新”套取優惠政策的可能。所以,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兩免三減半”期滿之后,能夠轉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3年,通過復審有效期延長3年,6年后就得重新提出認定。因此,過早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沒有實質意義,在企業享受最后1年減半優惠時,提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較為合適,從而順利實現兩種優惠政策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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