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國有獨資企業,從事公路客運經營業務,其下屬客運西站、東站、客運分公司和修理廠。2013年4月,依據《A市人民政府關于西部交通樞紐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專題會議紀要》,客運西站按城市規劃布局為高端商業綜合體項目,將整體搬遷至新西部交通樞紐。建設資金來源由甲公司向銀行貸款8億元,期限2年,年利率7.2%,按季付息。本金償還時間為2015-2016年末,每年還款4億元。工程于2013年7月1日動工建設,2015年7月1日交付使用。
2015年7月20日,《A市人民政府關于西站綜合地塊拆遷有關工作專題會議紀要》(第48期)對客運西站地塊收益作了原則性安排:由國土部門按商業出讓用地價格進行評估后計算土地出讓收益,扣除省以上規費后約5億元,作為西部客運樞紐建設資金,預計2015年12月到位,缺口3億元由市政府統籌解決。
由于西區客運樞紐偏離市區,公交車班次少,影響了旅客出行。甲公司營運1個月以來,平均每天營運收入減少8萬元,預計2015年收入較去年同期下降1400萬元。
截止2015年7月31日,甲公司賬務賬上,反映客運西站房屋凈值3179萬元。土地使用權凈值2596萬元。長期待攤費用余額中反映裝修費用225萬元,合計6000萬元。甲公司通過向社會招標,對客運西站房屋、建筑物及附著物拆除,拆遷凈收入200萬元。處置資產凈損失=6000-200=5800(萬元)。
一、分析
對上述資料,甲公司委托稅務師從稅收風險和現金流量角度,分析客運西站搬遷和西部樞紐建設資金面臨的問題,為決策提供依據。
稅法專家認為,因政策性搬遷給甲公司帶來以下不利影響:營業收入下降、新增借款利息支出和固定資產折舊,以及處置資產凈損失。這些因素將減少利潤;2015年,應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45760萬元,還款壓力大。市政府48期會議紀要只對客運西站土地凈收益用于西部客運樞紐工程,為什么沒有政策性搬遷損失補償條款?財務經理解釋,企業正與政府相關部門磋商,反饋的意見是:財政資金總量不會變化,至于用途可商量。
二、方案及比較
(一)全部作為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件。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甲公司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50000萬元,固定資產處置收入200萬元,賬面資產凈值6000萬元,搬遷費用忽略不計。政策性搬遷所得額=50000+200-6000=4600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46000×25%=11500萬元。甲公司實際可動用財政資金=50000-11500=38500(萬元)。以這種方式操作,稅收無風險,但現金流量減少,不能滿足企業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需求。
(二)全部由國資委以投資方式注入財政資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甲公司取得由政府投資的5億元,不屬于應稅收入,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了可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客運西站搬遷凈損失5800萬元,無任何補償,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項申報稅前扣除。但在未來年度,稅務機關通過信息系統比對分析后會發現,甲公司政策性搬遷過程中只有搬遷損失,沒有搬遷補償收入,不合常理,將對企業開展納稅評估、稽查,稅收風險較大。
(三)統籌安排不同用途。
具體操作思路是,財政安排的客運西站土地上市凈收益5億元中,由政府在文件中明確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0.6億元;國資委向甲公司投資4.4億元。在這種方式下,發生的政策性搬遷損失能足額補償,搬遷所得=6000-5800=200(萬元)。由政府投資4.4億元,不存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既規避了稅收風險,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
三種稅務籌劃方案中均遇到建設西部客運樞紐工程發生減少會計利潤的各種因素。但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能夠向包括主管稅務部門陳述清楚的。
甲公司采納了稅務師提出的第三種方案。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