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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6-26 11:56:26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成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支撐和掌握發展主動權的關鍵。如何運用刑事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國際范圍內需要關注并加強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為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與德國馬普學會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于2009年12月13日至14日在泰國曼谷聯合舉辦了以“國際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為主題的第三屆“當代刑法國際論壇”。
  本次論壇得到了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的積極協助和國際著名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商業軟件聯盟的大力支持。出席論壇的十余個國家和地區的五十余位中外知名刑事法專家學者圍繞“國際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的主題,就知識產權刑事法保護的理念與刑事政策、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等問題進行深入地研討。
  知識產權刑事法保護的理念與刑事政策
  運用刑事法手段保護知識產權,首先應樹立科學的基本理念和確立合理的刑事政策。
  北師大刑科院吳宗憲教授提出,加強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須確立三大基本理念:第一,從保護力度來看,應樹立逐步增強保護的理念;第二,從保護手段來看,應堅持多種保護相結合的理念;第三,從保護目標來看,應貫徹體現公平正義的理念。只有遵循上述基本理念,才能確立恰當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
  北師大刑科院王志祥教授認為,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應與其他部門法(如行政法、經濟法)保護協調一致,做到國內立法與相關國際標準的銜接有度,兼顧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統一。
  南開大學法學院張心向副教授主張,在知識產權的強制保護方面應嚴格區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違法行為與行政犯罪行為,并在兩者的行為規范形式上進行類型化整理,為兩者的區分提供現實類型模板、理想類型模板、權威類型模板。
  北師大刑科院郭理蓉副教授認為,知識產權犯罪刑事政策是知識產權保護與社會進步、國家利益、刑法謙抑等諸方面多重博弈的結果,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政策,在實體方面,犯罪化應當審慎,不同對象區別對待、強弱有別,合理配置刑罰;在程序方面,應調整追訴政策,擴大自訴案件范圍,充分調動權利人的積極性,形成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合力。
  國外關于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
  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雖有所不同,但不乏成熟的經驗和先進的理論。
  德國慕尼黑大學舒奈曼教授指出,侵權行為已變得如此容易、多樣并且幾乎成為常態,因而只有刑法才能明確樹立重要性和嚴肅性。這對保護法益、指引社會遵守禁止性規范和培養人們的道德觀念都會起到作用。
  俄羅斯莫斯科國立法律科學院巴尼婭托夫斯卡婭教授等認為,刑事法律不能忽視知識產權這種新型權利(法益)的存在,必須對現行法律進行相應修改,但也不能將智力權利領域的所有民事違法行為都規定為刑法禁止規范,而是應當根據刑事法律的任務對這些關系的刑事政策意義進行衡量分析,刑法只調整那些不可寬恕和無法容忍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同時在犯罪化時也需制定科學的標準與依據。
  俄羅斯科學院杜巴維克教授從生態環保角度認為,非法使用商標行為給公民周圍環境和生態權利的法律保護增加了危險,不僅阻礙了無污染產品的生態化生產,而且破壞了為保證產品生態性能而投入額外資金的其他生產者的競爭能力。因此,極有必要對這類違法行為的一般特征進行具體化,尤其應借助“使用個性化手段”這一概念來實現這種具體化,即此類“使用”可以發生在各種商品的制作、廣告、運送、保存、傳播中及提供服務和完成工作中。
  希臘亞里斯多德大學阿希姆安德里特教授指出,從文化產品的意義上講,大范圍的刑事化會凍結文化的創造力和靈感之間有價值的互動。如果必須采取干預措施,那么刑事制裁較之民事途徑只能是次優選擇,因而刑事保護作為最后的手段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應該在保護所有權和鼓勵創作之間尋求一個最佳平衡點。
  韓國比較刑事法學會會長李延元教授在分析韓國《產業技術泄露防止法》中對于產業技術泄露的處罰規定后認為,不應將不正當取得者使用或公開所取得產業技術的行為視為獨立的犯罪行為;應將產業技術泄露行為界定為“未經授權泄露產業技術的行為”;善意取得非法泄露、掌握的產業技術后的惡意使用和公開行為只應適用于調查機關對此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對其刑罰配置應與能夠提出反證的“非法掌握產業技術行為”有所區別;對于和產業技術泄露相關的過失行為,即便屬于重大過失也不應適用刑事處罰。
  商業軟件聯盟副總裁兼亞太區總監杰夫·哈迪先生認為,軟件產業的發展高度依賴對軟件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企業最終用戶盜版是對軟件產業傷害最大的一種盜版行為。根據TRIPS協議的要求,商業規模的盜版應受刑事制裁,企業最終用戶盜版屬于此范疇,應追究刑事責任。刑事制裁是降低和減少盜版的最有效手段。亞洲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臺灣和香港,都對企業最終用戶盜版追究刑事責任。建議中國大陸在刑法或司法解釋中明確對企業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件予以刑事制裁。
  中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
  在國際化背景下,如何完善中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是中國學者關注的重點問題。
  北師大趙秉志教授針對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問題,提出“三改三不”建議。所謂“三改”是指:取消刑法典第219條第2款中第三人過失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將該款修改為“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將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對侵犯商業秘密罪規定的定罪情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和加重量刑情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分別修改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刑法典第219條中增加“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應當從重處罰”的規定。所謂“三不”是指:不宜增設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罪;不應也不必通過修改刑法的方式解決應否降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標準問題;不宜提高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夏勇教授提出應注意刑法介入知識產權領域的有限度性,避免走入單純以社會危害性作為犯罪化標準、一味追隨或者順從外國做法、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等誤區,以防止過快犯罪化所帶來的負面作用,并認為應把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工作重點放在加大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
    北師大刑科院李希慧教授認為,就現行三種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而言,“結合型”立法模式不利于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導思想又難以實現,因此“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我國知識產權刑法立法的最佳模式。這種立法模式既符合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所體現的行政犯屬性,又能充分適應知識產權制度的開放性特征。
  吉林大學法學院徐岱教授在分析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在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方面所面臨的困境后,提出以下3條可供參考的完善路徑:通過司法解釋,增強懲治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操作性;通過立法解釋,提升懲治知識產權犯罪的刑法解釋體系的縝密性;通過刑法修正案,提高懲治知識產權犯罪的明確性和穩定性。
  北師大法學院張遠煌教授提出了強化立法保護的對策思路:采取行為犯的立法模式,強化刑法的預防功能;擴大侵犯商標權行為的犯罪化范圍,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降低追訴標準,加大打擊商標權犯罪力度;第四,調整刑罰結構,增設罰金刑和資格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黃京平教授認為,中國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方式及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權力為司法適用環節適當加大或適時調整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懲處力度,提供了必要且有效的操作空間,如《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刑事立法所規定的具體知識產權犯罪的定量要素適時調整,降低了入罪的基本數量標準,因此,今后應重視運用司法解釋解決懲處知識產權犯罪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北師大刑科院盧建平教授主張,在判斷“相同”商標前必須厘清客觀認識和客觀事實、相關公眾和特定主體這兩對基礎范疇,認為刑法規范中的“相同”并不是完全的客觀存在的“相同”,而是事實上在一般認識中的“相同”。對兩個商標相同與否也應由司法人員以相關公眾在事實上的一般認識為準來裁決,而非以自身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知識經驗為基礎。他建議,在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下,應將對于商標犯罪中的“相同”適當擴張到“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張智輝教授提出,對計算機技術的保護不應僅僅局限于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還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與計算機軟件的應用密切相關的計算機系統的保護;二是對計算機系統數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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