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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特點及偵查策略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7-01 10:39:15  

      內容摘要:近年來,我國的涉稅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勢,涉稅犯罪花樣翻新,形式更趨狡猾、隱蔽,這其中以騙取出口退稅案件表現尤為突出,可以說騙稅犯罪是伴隨著出口退稅制度應運而生的。作為我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之后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犯罪形式,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發展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并使國家財政蒙受了巨大損失。為此,筆者就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特點、手段及偵查對策談幾點淺見。

       一、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概述 

      (一)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概念及構成特征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構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是國家特殊的稅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稅管理制度,二是國家的出口退稅款。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并且實際騙得了數額較大的國家出口退稅款。本罪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結果犯,即行為人必須實際騙得國家出口退稅款方能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實施了采用虛假手段申報退稅,如因退稅機關的認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況,一般應界定為犯罪未遂,量刑應比照騙稅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此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無論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還是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或是個人均可構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不符合申報退稅的條件,而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二)騙稅犯罪認定的幾點注意事項 實踐中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其一,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等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應以偷稅罪論處而非本罪。對于騙取稅款超過所交納的稅款部分,則應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實行并罰。其二,騙稅數額的認定。《刑法》規定騙取出口退稅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又作了進一步的闡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主要手段

      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要經過一系列環節。犯罪分子在巨額利潤的驅使之下,更是絞盡腦汁,挖空心思,客觀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樣翻新,不一而足。但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兩類。 

     (一)假報出口 “假報出口”具體是指行為人根本沒有出口產品,但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偽造單據、憑證等手段,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 4.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二)其他欺騙手段 “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除了“假報出口”以外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的欺騙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2.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3.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4.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三、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特點

      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在全國許多地區,特別是沿海地區的發案率更高。這類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大、涉及面廣、情節極為復雜等特點,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呈現組織化、專業化的趨向 在騙取出口退稅各個環節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間必須密切銜接,僅靠一兩個犯罪分子難以完成騙稅,因而需要羅織同黨,結成有犯罪團伙。團伙成員中有的負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負責提供外匯收匯單證,還有的負責辦理報關出口手續。從外匯核銷、海關報關、提供虛開或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包括偽造外銷合同、商品出入庫單、出口帳目等環節均有專門人員分工負責,形成了一張跨地區、跨行業的犯罪網絡。 (二)利用虛假外匯循環騙稅,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騙取出口退稅的過程中,通過外貿公司將貨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時,外貿公司自然要收回外匯。但是,僅靠假貨的循環是無法收到外匯的。這樣,為了應付外貿公司同時掩蓋其虛假貨物循環的不法事實,使其貨物的出口更為便利,騙稅團伙就專門通過非法渠道,聯系和獲取外匯。實施過程中常表現為先從國內各地收集外匯,炒到手后匯入香港、澳門的中資銀行,再以外商的名義從中資銀行開出外匯本票,支付給內地從事外匯業務的公司,如此一來,內地的外匯經港、澳銀行一轉,就變成了“創匯”。實際上,雖然外匯額增加了幾倍、幾十倍,但外匯絕對值并沒增多。這不但擾亂了外匯管理秩序,造成了國庫的虛假豐盈,還使國家應收的外匯不能正常入帳。 (三)騙稅犯罪與制販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密不可分 。 在騙稅案件中,外貿企業申報退稅所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大部分是一些虛假的商貿企業或生產企業在沒有實際資金和貨物往來的情況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商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用于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很多則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所出具的外匯核銷單往往是先通過外匯“黑市”購買外匯,再設法運往境外,將外匯作為貨款從境外打入境內出口企業賬戶,從而取得所謂的“外匯收入”并核銷的。 (四)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大開方便之門 處于國家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往往成為犯罪分子千方百計想要攻克的“堡壘”。為使自己的犯罪行為得逞,這些人員不惜重金,拉攏一些公務人員為他們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參與犯罪。

      四、騙取出口退稅案的偵查對策

      (一)加強多部門協作,廣辟線索來源 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其間涉及外貿、海關、銀行、稅務等多個具體承辦單位,也正因如此,這些部門具備發現嫌疑線索的條件。加強與這些部門之間的辦案協作可以為及時、準確立案,進而迅捷、有效打擊此類犯罪活動提供保障。 在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形勢較為嚴峻的時期,公安機關可與外貿、海關、銀行、稅務等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打擊騙稅的專項斗爭。還可根據需要與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對出口退稅的各個操作環節進行突擊檢查。目前,實戰部門多采取在銀行、國稅局、地稅局建立聯絡室的方式,指派專門聯絡員來負責與這些部門開展協作,溝通信息,為及時、準確收集涉稅犯罪線索開辟了捷徑。在整個檢查過程中,對所發現的騙稅犯罪線索,應及時初查,構成犯罪的,應迅速立案偵查。

      (二)加強敏感區域的陣地控制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發案地點相對集中,涉及的大宗貨物便于查控,牽扯到的部門單位比較固定,公安機關可通過陣地控制防控此類犯罪。在陣地控制中,應重點查控下列問題:在敏感口岸,敏感產品大量進出口;外匯流入情況異常;境外接收貨物的下家存在疑點;交易不符合貿易常規;產品價格與實際價格相差過大等。

      (三)及時查封、扣押、凍結財務帳冊以及控制涉案人員,查獲犯罪嫌疑人 1.搜查、扣押有關憑證和帳簿,掌握犯罪證據。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在傳訊、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同時,應立即著手組織搜查。對搜查中發現能夠反映犯罪嫌疑人騙稅情況的憑證、帳簿要予以扣押。如外貿合同、內貿合同、申報及已完成出口退稅的資料、相關銀行帳戶資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出口貨物的出入庫單據等。 2.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要及時與銀行、郵電部門取得聯系,要求上述單位提供協助。偵查中應適時采取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資金,逃避追繳稅款。 3.加大追繳稅款力度,挽回經濟損失。為了彌補國家流失的稅款,挽回經濟損失,在做好案件偵辦工作的同時應加強資金款項的追繳。具體操作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不足以抵稅,應對其所屬的房產、財物加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封、扣押房產時,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查封、扣押手續。(2)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所扣押的財物金額應僅限于騙稅金額。(3)對于維持單位正常運行的生活資料、職工的生活物資不宜扣押。 4.有效控制涉案人員,迅速緝捕犯罪嫌疑人。案件進入偵查階段,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及毀證滅跡,應根據具體案情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對策。對騙稅案件的主犯要快速反應,迅速采取強制措施;對已經逃逸的,要從速了解其主要社會關系和潛逃方向,即時采取布控、追逃措施,將犯罪嫌疑人追捕歸案。騙取出口退稅多為團伙犯罪,主犯通常隱藏在幕后進行組織、策劃,惟有將主犯抓捕歸案,才能真正使偵查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可采取以下三種方案實施抓捕:(1)一方面控制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抓緊偵控主犯;(2)運用技偵或外線偵查手段,掌握已知犯罪嫌疑人與主犯之間的聯絡情況,順藤摸瓜,將他們一網打盡;(3)對已知犯罪嫌疑人實施密捕,通過突審查明主犯的下落,并將其抓獲,或說服到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對主犯實施誘捕。

      (四)調查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是一種多層次、多環節的犯罪。作案人與相關人員交往接觸密切,犯罪實施階段時間較長、遺留證據數量多、價值大,因此詢問證人,訊問嫌疑人對案件偵破工作意義重大。以對證人的詢問為例,詢問的對象涉及到退稅工作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如外貿、稅務、海關、銀行、外匯部門的經辦人員,犯罪嫌疑人周圍的人員及了解犯罪情況的其他人員。此外,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也是偵辦工作的重中之重。針對騙稅案件作案人員多、歸案后慣于推卸罪責等特點,要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訊問工作主要圍繞案件事實組織材料,制定策略;重點查清犯罪嫌疑人生產、經營情況以及犯罪實施的有關情況;突出相關證據的運用,核實查帳、檢驗書證等中發現的疑點,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五)清查會計憑證及帳簿、調取書證 騙取出口退稅案件證據相對集中,主要存在于會計帳簿和會計憑證當中。在騙稅案件中,不少生產廠家、稅務部門、銀行、海關、外貿出口企業、外商等都主動或被動地卷入到騙稅活動中。他們或是參與者、或是被騙者。但無論是哪種情況,生產廠家已提供了蓋有本單位財務章的銷售發票,與外貿公司訂立了“買賣合同”;銀行因“稅款已入庫”,而提供了銀行轉訖的三角印章與“結匯單”;海關也因“核查”后在“報關單”上蓋章放行;稅務部門也因“已征稅款”而提供了完稅證明;外商則與外貿出口企業訂立了“購買合同”。無論上述書證真假如何,各有關單位均有存根、副聯、生產廠家也有這些資料保存。據此,偵查人員要善于洞悉案情間相互聯系,及時調取加以固定,合理運用。

      綜上所述,出口退稅制度是伴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稅收管理制度。一段時期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鉆法律政策的空子進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由于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存在及蔓延,出口退稅政策的效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預防和打擊騙稅犯罪的重要性日益顯著。運用法律手段盡快遏制騙稅犯罪的勢頭,有效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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