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涉稅分析
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股權抵債協議涉及企業股權轉讓,該抵債協議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應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按照上述規定,甲公司的資產為不動產,債務人將甲公司100%股權轉讓給債權人,該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為不動產,債務人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但由于上述文件配套的程序性規定,即如何征收、如何計繳土地增值稅,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仍未明確,因此,雙方需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
債務人沒有股權轉讓所得,其繳納的印花稅準予稅前扣除,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債權人涉稅分析
債權人應就抵債協議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應繳納印花稅。
債權人取得的抵債收益,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專家提醒納稅人:以上案例僅是針對稅收方面的分析,交易雙方還應結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確定操作的可行性,債權人還需結合持有抵債不動產的用途等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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