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負責代征),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從2002年~2008年期間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暫免征收),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范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 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 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后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 關一致。2009年以后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 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 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稅務局,征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征收消費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煙葉稅。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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