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存貨發生合理損耗,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需要作轉出處理,也不需要上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就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如果發生的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則必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同時還必須上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1、合理損耗
例如:制造業在生產過程中,很難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會出現次品和殘品,由于這些次品和殘品是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經常發生的損失,不屬于偶爾才發生的損失,只要符合一定的范圍,應屬于合理損耗。
再如,農副產品的自然風干導致重量減輕、老鼠偷吃導致數量減少等,這些導致農副產品的絕對重量或數量發生減少的情形,雖然可以通過加強庫存管理來相對減少,但無法徹底杜絕,也應該視為正常損失,不計算進項稅額轉出。
如 果企業能夠提供歷年來的正常損耗的賬簿憑證資料,能夠提供同行業其他企業正常損耗的情況作為參考,稅法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對企業提出的合理損耗標準 給予認可,合理損耗標準只能是一事一議,稅法不可能制定一個放之四海而皆難的標準,因為每一個企業的情況不一樣,其經營模式、生產工藝、管理水平可能存在 巨大的差異,因此,納稅人收集保留事先決策合理性的憑證資料是非常關鍵和重要的。
還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存在較長保質時間的食品和藥品,由于不屬于易變質或易失效的商品,按照企業管理的以銷定產的原則,一般不存在商品的正常過期損耗,一 旦出現的過期損耗應界定為因管理原因形成的非正常損耗,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必須轉出,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申請扣除。
2、非正常損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和因管理不 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中國財稅浪子王駿注,此處引用的增值稅細則系2009年之前的舊細則,實際操作應以新細則 為準。)
一般說來非正常損失有以下情形:
第一,非人為原因的自然災害損失,即不可預見的自然天氣如地震、臺風、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這類損失除保險公司無第三人可以作為追償對象。
第二,外部人為原因的自然災害損失,即難以預見的外部火災、突然停電、建筑物倒塌等非自身可避免的損失,這類損失除保險公司外,一般還存在第三者作為追償對象。
第三,內部人為原因造成的自然災害損失,即難以預見的內部火災、突然停電、建筑物倒塌等自身可以避免的損失,這類損失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可適用免責條款全部或部分不予賠償,從內部相關責任人取得的賠償收入非常低。
第四,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貨物盜竊、丟失等損失,這類損失一般情況下均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從內部相關責任人可以取得象征性罰款。
第五,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貨物霉爛變質損失,包括保管原因形成的霉爛變質和庫存積壓原因形成的過期變質,可以從內部相關責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罰款。
第六,因管理原因形成的原料檢測疏忽導致的次品損失報廢,這類損失一般可以從原料的供應商處取得相應的賠償,還可以從內部相關責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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