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是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的一項資金。它是以滯納稅款為基數,按照滯納天數的多少并依據一定的比率計算征收的。國家對滯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因此,從經濟角度講,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從行政角度講,滯納金是國家對不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扣繳 義務人采用課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也就是加重給付義務,具有執行罰的性質。執行罰不同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的行政制裁。執行罰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盡快履行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84號)明確: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稅款滯納金與罰款兩 者在征收和繳納時順序不同,稅款滯納金在征繳時視同稅款管理,稅收強制執行、出境清稅、稅款追征、復議前置條件等相關條款都明確規定滯納金隨稅款同時繳納。稅收優先權等情形也適用這一法律精神,《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從此文也可看出滯納金不屬于行政處罰的性 質。
在實際工作中,對滯納金的加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延期繳納預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明確: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二、未按期預繳稅款是否應加收滯納金?
實踐當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滯納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 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發[1995]593號文)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征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 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筆者認為,國 稅函發[1995]593號文作為規范性文件雖然法律級次較低,但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管理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 問題做出解釋性文件,而且有關具體規定與現行稅收法規特別是與新《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并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質疑的。既然企業所得稅適用未按 期預繳稅款須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那么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各稅種應同樣適用未按期預繳稅款須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三、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是否應加收滯納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 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么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稅務機關雖然在3年內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這與納稅人在批準的緩稅期內不加收滯納金不同,批準緩稅是法律許可,在批準的緩稅期內,納稅人沒有繳納稅款并不屬于稅款的滯納;而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少繳稅款,實際上確實存在稅款的滯納,規定不得向納稅人征收滯納金是出于信賴保護原則,體現的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
四、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 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 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占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同樣,應扣未扣其它稅種也同等適用此理。
五、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追繳時是否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 項稅款。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六、節假日是否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七、破產清算中稅收滯納金是否可以申報債權及滯納金計算的截止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 不屬于破產債權。也就是說欠稅滯納金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但是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應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而稅收行政罰款則不屬于可以申報的破產債權, 從這角度來看法律也賦予滯納金與稅款相近的地位。
八、查補稅款的滯納金如何計算?
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納稅人以前納稅期內應納未繳納稅款如何征收滯納金,重點應明確起止期限: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并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 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九、滯納金的追繳期限有多長?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 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實施細則》進一步規 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 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十、納稅人拒不繳納滯納金的,是否可以單獨強制執行?
《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國稅發[2003]47號文還進一步明確:根據征管 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 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稅收滯納金加收的一般原則,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按日加收滯納 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和特殊情形的考慮,稅法中又出臺了一些例外性規定,理解和掌握好這些特殊條文可以幫助納稅人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支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 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將稅務機關的責任進一步明確為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這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的不加收滯納金的法定情形,對征納雙方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的原則: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納稅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 收滯納金;如果最終未獲批準的,仍將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因此,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納稅稅款時應嚴格對照延期納稅的法定條件認真進行考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 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上述法條和規定釋放的信息是: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未在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入庫的,將轉執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這樣納稅人會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欠繳的稅款將因破產申請受理這一事件而停止繼續加收滯納金。當然,能夠適用這一規定的納稅人范圍較窄,只針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規定: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 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這一臨時性規 定的出臺主要是基于個別稅收政策在新舊轉換時銜接不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只適用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如果不注意適用的時間界 限,也將可能面臨稅收風險。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 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 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這表明,稅法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滯納金問題上作了照顧性處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 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稅函發[1995]593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 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 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但是,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 繳個人所得稅的,仍然可能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
(九)《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關于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 [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范圍。應注意的是,豁免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圍之內。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