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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涉農稅制的評估與改革趨向思考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10-29 13:15:44  

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發達與否關乎國計民生。每年的1號文件,大多圍繞“農村、農業、農民”作出規定,凸顯“三農”的重要性。為扶持農業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1994年增值稅稅制改革以來,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但通過20余年的實踐,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業發展。應進一步完善涉農稅制、鼓勵農業發展,讓涉農企業真正享受到政府改革釋放的紅利。

一、現行涉農稅收政策存在的弊端

()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完整性、系統性、綜合性。目前,涉農優惠政策均是從某一方面考慮農產品行業的特殊性,而給予照顧性優惠,但對農產品行業整體缺乏一個完整的、系統的、從增值稅和所得稅等綜合統籌考慮并作出全面規定的政策。如目前實行的核定扣除辦法,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增值稅自開自抵風險,但發票仍由企業自行開具,價格掌握在企業手中,并不能有效控制企業虛抵現象,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成本時仍然是憑票計算扣除,虛增成本現象得不到解決。

()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隨意性增加了稅收執法風險。為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規定購進農產品由收購單位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并按收購金額的13%抵扣進項稅額,解決涉農企業無法取得進項發票予以抵扣的問題,這一規定人為制造了一個增值稅鏈條扣。實踐證明,此鏈條扣的松緊程度掌握在企業手中,企業想開多少就開多少,或根據抵扣進項稅額的需要而開具收購發票,使之成為收購者的“避稅傘”,更有甚者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騙取出口退稅。農副產品數量、價格不易控制,易損耗且難以盤點,即使發生損失企業也不按規定進行損失處理;投入產出比的不同使企業以成份含量低為借口擴大投入量,虛增原材料生產耗用數量,虛增生產成本,制造購進與耗用的假象平衡。上述情況,增加了稅務部門管理難度和執法風險,稅務人員苦不堪言。

()抵扣與銷售計稅價格不同,虛增企業所得稅利潤。由于收購時成本為含稅價格減去按成本價格計算出的增值稅,而銷售收入按不含稅價格計算,導致農產品購銷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表現為虛增利潤。如100元收購的農產品,成本為87100-100×13%)元,假如按100元原價銷售,銷售收入為88.5[100/1+13%]元,顯示企業盈利1.5元。其實,企業100元購進、100元銷售,增值稅應納稅額為-1.5元,但卻盈利1.5元。

()核定扣除政策難以真正落到實處。為解決部分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不實問題,2012年國家先后出臺了對部分涉農行業采取核定扣除辦法,目前河南省已對11個行業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該辦法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亂抵扣現象,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定難度。如部分酒廠既產勾兌酒又產自釀酒,在銷售往往無法分清時,核定扣除辦法也無法適用,增加了政策落實難度。部分企業賬務處理不健全,如不準許其抵扣,企業無法負擔高稅負;但按核定抵扣方法其又不符合規定,尤其是部分銷售額達到標準、強制認定的企業,本身財務制度不夠健全,按17%稅率征稅后,企業會隱瞞一部分業務,隱瞞銷售收入,導致稅務機關征收稅款不實。執行“一刀切”的扣除標準,看似公平,但對部分受設備、技術、管理水平等因素制約的小型企業來說,并不一定公平。因為其原材料耗用高于規定的標準,耗用多而抵扣進項稅額少,無形中增加了稅收負擔和生產成本,不利于企業地發展。

從增值稅原理解釋,購進時負擔13%的稅款,可以按照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17%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受益,國家受損。農產品核定扣除政策,其目的是杜絕農產品虛開虛抵現象,但由于缺乏后續管理,虛開虛抵問題仍然存在。主要體現在“一高一低”,即人為提高購進單價、降低銷售價格,在不改變銷售總額的前提下,可以抬高銷售數量,以上必定會抬高計算出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以致國家稅收地流失。由于農產品核定扣除政策不再憑票定率抵扣進項稅額,部分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不再索取進項發票,此舉雖然不影響對農產品進行稅額的核定,但從增值稅鏈條式管理來看,不取得增值稅發票上一環節沒有繳納增值稅,在本環節又核定了進項稅額,增值稅管理出現漏洞。

()增值稅免稅政策存在缺陷。一是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不徹底。如農機只對批發和零售環節免稅,而生產環節不免(退)稅,無形中就將這部分稅收負擔轉嫁給了農業生產者,致使農民享受政府改革釋放的紅利打折扣。二是免稅政策穩定性差,缺乏政策的嚴肅性,表現出應急性。三是相關免稅政策文件較多,查找起來存在困難。

()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高征低扣,稅負偏高,造成稅負不公,稅法缺失剛性。此類企業購進農產品適用13%的抵扣率,產品銷售則按17%的稅率,造成高征低扣,稅負偏高。即使企業沒有附加值也有可能產生應納稅款,造成稅負較高,不利于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甚至限制企業正常運行。如燒雞、肉類等熟食加工、皮張加工及一些農產品深加工行業,如果原價進、原價出,即使在本環節未實現增值,也要繳納1.53%[價格÷(1+17%)×17%-價格×13%]的增值稅。但實際情況是在企業任意開具收購發票的前提下,最后都通過虛開虛抵做了平衡。問題是如果不這樣平衡一下,購入農產品成本高的企業就有經營不下去倒閉的可能。如肉類加工企業,在不考慮人工,電費等因素的情況下,按付出100元購進計算,購進時抵13元,銷售時按收到100元,銷項稅為14.53,應納稅1.53,此時企業凈賠增值稅。

()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偏離了惠農的初衷,利益流向經營者。如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政策,企業自開自抵行為基本與農民的銷售行為無關,只是為企業虛開虛抵、多列成本、少納增值稅和所得稅提供了便利,企業直接受益。市場經濟下,農產品市場開放,價格的決定權在收購者,而生產銷售者只有被動選擇權,免稅優惠最終由收購者享有。部分農資、化肥、農機等的免稅優惠,基本與購買使用者(農民)無關,農民并未得到好處,受益人仍然是經營者。

二、下步涉農(增值稅)稅制改革趨向

鑒于上述原因,應及時調整現行涉農增值稅有關政策。調整方向概括為:統一稅率,該征的征,該免的免,該補的補,征、免、補三條線并行,互不交叉。

“統一稅率”,就是每一個納稅環節稅率均為基本稅率17%,取消農產品13%低稅率抵扣政策。

“該征的征”,就是還涉農增值稅一個完整的鏈條模式,實現每個環節征稅、每個環節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來講就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時,持村委會或有關政府部門的土地承包證明、合同和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國稅部門(或國家另指定部門,下略)進行開具發票,同時繳納3%(借鑒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增值稅,購買方憑取得的此類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抵扣17%的進項稅額,該進項稅額按不含稅價的17%進行計算抵扣,也可以在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上直接按價稅分離法計算后體現在發票內容中(該發票可以用專用發票來代替,由購買方進行認證抵扣,這樣可以防止假發票);農業生產者可以憑開具的發票、完稅證明和其他有關憑證到當地(發票開具地或稅款征收地)財政部門申請政府補貼。財政部門可以據此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一定的資金用于支付農業補貼和農業建設。

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了目前“產糧大縣,財政窮縣”的現狀,增加產糧地財政收入,體現了農業收入與財政收入的一致性;農業生產者在繳稅地領補貼,收支地一致,不會打亂財政收支秩序;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者和購買者憑票抵扣的政策既鼓勵了農業生產者積極開具發票,同時對未辦證的流動販賣農產品者也是一個很好的限制;補貼的方式使當地財政和農業生產者成為國家支農、惠農的直接實際受益人;提高了農業生產者納稅意識;最突出的一點就是取消自開自抵,能有效杜絕虛開虛抵,增值稅鏈條實現完整對接,降低了管理成本和執法風險,稅收剛性得以體現。

“該征的征”,即通過稅務機關為農業生產者開具發票,同時征收增值稅,其他涉農企業均按17%抵扣進項稅額和計算銷項稅額,每個環節都進行征稅。

雖然農業生產者繳納了3%的稅收,但可以通過補貼的形式予以返還,農業生產者利益并不會受損,同時可以改善目前各種免稅政策導致許多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的現狀。

另外恢復農資等一系列免稅政策規定,恢復征稅,將這些稅收用于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者。

“該免的免”,主要指對部分農業機械生產者,可就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免征或減征部分增值稅。因其生產的機械設備主要用于農業生產,不管其銷售給農業生產者還是銷售給其他經營者,均在生產環節免征或減征增值稅,其他環節不再免征或減征,體現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支持。

“該補的補”,為體現國家對“三農”的支持,當地財政部門可根據農業生產者開具發票繳稅的完稅憑證給予適當補貼,國家定期依當地財政部門的補貼支出與稅款收入對農業生產地進行一定的財力補給,以支持地方財政補貼支出與農業發展。

通過上述各環節的運行,實現征、免、補三條線并行,互不交叉。使得稅收征得不再拖泥帶水,免的更為徹底、到位,財政補貼更進一步體現對“三農”的真正支持,且這種支持會讓農業生產者直接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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