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轉會怎樣進行涉稅處理,難點在于缺乏對運動員轉會涉稅處理的專門規范性文件。筆者認為,轉會屬于民事交易范疇,首先要明晰運動員轉會的民事法律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在此基礎上才能針對不同的轉會類型得出正確的稅務處理結論。
一、轉會的概念和法律性質
球員與俱樂部簽訂勞動合同后形成了勞動雇傭關系。如果在合同期間內該球員選擇到其他球會效力,就構成廣義的轉會,可以分為3種情形:1.永久轉會,即 球員與原俱樂部解除勞動合同并與新俱樂部簽約。2.短期轉會,即球員在一定期間內被原俱樂部租借到新俱樂部效力,但是勞動關系不變。3.自由轉會,即球員 支付違約金與原俱樂部解除勞動合同,再與新俱樂部簽約。以上3種情形轉會中新俱樂部支付費用的性質不同:1.永久轉會中是對原俱樂部放棄違約金的補 償;2.短期轉會中是向原俱樂部支付的租金;3.自由轉會中是代球員支付全部或一部分違約金。在3種情形中,新俱樂部都可能向球員和經紀人支付一定費用作 為“簽字費”或經紀人傭金。
對于轉會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目前尚無詳細規定,國內足球俱樂部普遍參考《中國足球俱樂部企業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該規定第五條明確了職業 足球運動員是足球技術的載體,其技術按無形資產核算。在此基礎上,該規定第七條對如何處理轉會作出了解釋:“一、運動員永久轉出……按無形資產銷售核算。 二、運動員臨時轉出……依照租金收入核算。……四、運動員提前退役……以其所余凈值計入當期損益”。根據處理規定第十五條,球員技術資產轉讓、出租和提前 退役(包括自由轉會情形)產生的收益或損失都在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二、轉會的稅務處理
1.現有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未見對“非專利技術”的解釋。但是參照處理規定,既然將球員技術列在“無形資產”科目下核算,則將“球員技術” 列為“非專利技術”在法理上當然成立。因此永久轉會和短期轉會中,原俱樂部收取的轉會費或租金應按照“技術轉讓服務”繳納增值稅。
2.對于自由轉會中原俱樂部從解約球員取得的違約金和新俱樂部代解約球員支付的違約金,由于原俱樂部與新俱樂部之間不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球員技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因此無需繳納稅款。
球員也無需就新俱樂部代其支付的違約金繳納稅款。因為球員并不因此而向新俱樂部提供應稅貨物、勞務或服務。同樣的道理也適用于在永久轉會中新俱樂部支付給球員本人的“簽字費”之類的費用。
3.無論何種轉會,球員經紀人都會收取一定的傭金,此項傭金屬于經紀人受球員的委托辦理受托事項,屬于營業稅中的“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范圍。
三、轉會的所得稅處理
1.永久轉會中,原俱樂部應當按照出售無形資產計量,實收轉會補償款與無形資產——球員技術的攤余成本之差計入當期損益。新俱樂部應當將轉會中支付的全部費用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并按期攤銷。
2.短期轉會中,新俱樂部只是租借球員,因此支付的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均勻攤銷。原俱樂部可以繼續按直線法攤銷球員技術的成本,并將租金計入當期損益。
3.自由轉會中,原俱樂部應當將以解約球員作為載體的球員技術攤余成本和收到的違約金計入當期損益。在轉會中新俱樂部代球員支付的違約金屬于個人所得 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對規定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球員應當就該部分所得納稅。同樣的道理也適用轉會中新俱樂部支付給球員的費用。
4.無論何種轉會,球員經紀人收取的傭金都屬于個人所得中的“勞務報酬”稅目中的“經紀服務”,扣除實繳營業稅的剩余部分按照勞務報酬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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