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納稅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并且取得進項稅額的項目也不屬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允許抵扣的范圍,但是一些特定行為差錯仍然會造成不允許抵扣這些進項稅額。
其一,未按規定時限認證扣稅憑證或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一是沒有按期認證或采集上報信息的扣稅憑證,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二是對已經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的扣稅憑證,如果是由于規定的客觀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允許申報抵扣。納稅人一定要注意按照規定的時限認證或采集上報信息,并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要錯過認證、采集、抵扣的有效時機。
其二,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要求。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 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因此,納稅人如果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這些管理要求,那么取得的所有扣稅憑證全部都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其三,取得屬于虛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中涉及虛開發票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如果依據虛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僅要補繳已經抵扣的稅款和加收滯納金,而且還可能要按照偷稅處理并加處罰款。因此,納稅人如果取得屬于虛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然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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