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事先裁定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解為一種納稅服務手段。但是,認真分析雅虎向美國國稅局申請事先裁定的過程不難發現,事情并非如此簡單。國內研究事先裁定制度的專家虞青松認為,我國應當著眼于事先裁定制度對稅法的完善功能,將之列為稅法的主要解釋工具來對待。如果將其僅僅視為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納稅服務,無助于該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一、雅虎減持阿里巴巴股票面臨雙重征稅
今年1月,雅虎宣布免稅分拆阿里巴巴230億美元股票的稅收籌劃方案,并在2月向美國國稅局(IRS)申請事先裁定,意圖就免稅分拆計劃獲得IRS認可。5月,IRS宣布推遲做出裁定,并放風要對免稅分拆發布新的規定。這對雅虎股東來說不啻于晴天霹靂,雅虎股票當即下跌10%。9月2日,IRS拒絕認可雅虎申請,使雅虎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其股價應聲重挫4%。近日,因擔心裁定做出后對己不利,雅虎撤回事先裁定申請,宣布繼續推進其分拆計劃,這使得其股價上升了6%。此舉意味著雅虎甘冒“天價稅單”的稅務風險向IRS“宣戰”。與此同時,美國國稅局很快完善了免稅分拆的稅法解釋。受此影響,事先裁定成為全球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雅虎之所以制訂免稅分拆股權稅收籌劃方案并申請事先裁定,主要原因是面臨公司和股東兩個層面的雙重征稅。
2005年,雅虎花10億美元購買了阿里巴巴15.4%的股票。2014年底,雅虎想出售阿里巴巴股票,以給投資者返還現金。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311節(b)條規定,如果公司分配增值資產給股東,該分配將被作為“以公平市場價值銷售其財產”處理。由此,如果雅虎直接出售阿里巴巴股票,將獲取現金230億美元。扣除投入10億美元,確認其所得為220億美元。如果雅虎不做任何稅收籌劃,按照《美國國內收入法典》,雅虎收入在公司和股東層面需要分別征稅。其中,公司層面需要納稅88億美元,股東層面納稅額總計40億美元,美國稅務局將從整個交易中征得128億美元稅款。這樣,直接轉讓股票將使雅虎面臨雙重征稅風險。
面對如此沉重的稅負,雅虎高層迫于股東壓力,決定采取“免稅分拆”方案。其運作方式為:將15.4%的阿里巴巴股權分配給自己股東,再由其去銷售股票。如果這種方案合法有效,在股東最終轉讓其股份前,上述220億美元所得將不會被確認。這樣,公司層面原來需要繳納的88億美元稅款,就相當于轉化成了股東的可分配利潤。假定雅虎股東銷售這些股票取得220億美元收益,按30%稅率納稅,應繳納稅款66億美元。也就是說,通過稅收籌劃,雅虎跳出了所得在公司層面和股東層面被雙重征稅的困境。正因為如此,有報道稱雅虎此項稅收籌劃是想明目張膽地避稅。
二、稅法關鍵條款不明確籌劃方案有風險
雅虎要想通過稅收籌劃達到免稅分拆阿里巴巴股權的目的并非易事,必須在復雜的稅法體系中尋找支撐點。
讓雅虎感到慶幸的是,《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355節對第311節(b)條規定列出了例外情形——允許公司在滿足某些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將其業務分立為兩個獨立的公司,而沒有必要支付任何聯邦稅款。在分拆業務中,正在分配股票的公司(如雅虎),稱為“分配公司”。正在被分配股票的公司(如阿里巴巴),稱為“受控公司”。當一個公司分立為兩個時,沒有產生額外的經濟收入且沒有任何現金流的變化,因此不應當產生額外的稅收。為此,第355節規定,如果滿足某些要求,分配公司可以分配受控公司的股票給其股東,分配公司及其股東對該分配不會被確認收入、所得和損失。這意味著,該分拆在公司層面和股東層面都是免稅的。
不過,要實現免稅目的,雅虎必須滿足第355節對免稅分拆的資格限定。根據該節要求,雅虎必須擁有超過80%的阿里巴巴股票,但雅虎僅擁有15.4%,不符合該條要求。為此,雅虎必須先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并將其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股票所有權全部轉入其控制的全資子公司,然后把該子公司的股票平均分配給雅虎股東,以此方式給其股東返還投資。為此,雅虎設立了一個新公司——阿巴庫持股公司,在此基礎上設計免稅分拆方案。
問題遠沒有如此簡單。《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355節對免稅分拆還有有兩個要求:一是該交易必須是執行一個或更多的商業目的,并且該商業目的要求分配公司和受控公司必須參與持續經營。二是在分配之后,分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分配后必須立即從事活躍的貿易或營業(英文簡稱“ATB”)。遺憾的是,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ATB并不包括以投資為目的的持股。也就是說,雅虎如果簡單轉讓阿里巴巴的股票到阿巴庫持股公司,無法滿足稅法的要求。
為擺脫困境,雅虎便考慮將近期一部分獨立的小商業事務與阿里巴巴股票一起轉移給阿巴庫持股公司。雅虎通過填塞價值5000萬美元的獨立小業務,將之附著在價值230億美元的阿里巴巴股票邊上,這樣阿巴庫持股公司起碼從表面上看起來不再是以投資為目的的持股公司。這些獨立的小業務將有可能滿足ATB的要求。然而,由低價值小業務構成的ATB與高價值的阿里巴巴股票之間應當是何種比例,第355節只確立了一個模糊的限制性標準,沒有詳細的規則。也就是說,由于法律的不確定性,導致雅虎分拆計劃有重大法律風險,其行為的合法性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三、擔心事先裁定結果不利繼續分拆計劃
由于稅法的關鍵條款不明確,雅虎向IRS申請了事先裁定。遺憾的是,IRS放風要對免稅分拆發布新的規定。就在業界認為雅虎分拆計劃落空之時,雅虎卻宣布撤回事先裁定申請,繼續原免稅分拆計劃。那么,雅虎哪里來的底氣?
IRS總部首席法律顧問助理辦事處專項負責資產并購、資產重組、資產清算、回購、分拆、股東分紅、破產清算、債權與股票認定、納稅人所得與減免分立等方面的裁定。依照規定,在收到雅虎分拆申請后,該處有權對該事項做出不利裁定。因擔心IRS最終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定,雅虎得知IRS的觀點后撤回了事先裁定申請。
IRS并沒有在雅虎撤銷裁定申請后止步,而是對申請免稅分拆裁定制定新規:涉及受監管的投資公司和不動產信托投資基金或者ATB的總資產公平市場價值低于5%,該公司總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的預期分拆交易列入負面清單,并表示對以上兩個事項通常不發布裁定。由于雅虎劃入阿巴庫控股公司的ATB資產僅占該公司總資產的0.2%,參照新規顯然該比例過小,難以滿足新規的要求。當然,在2015年9月14日之前申請的事先裁定,明顯不受新規定的限制,但這些申請將受到嚴格的審查。
因此,如果雅虎能滿足新規要求,即使沒有獲取事先裁定,可直接斷定其交易是免稅的。但這意味著雅虎投入阿巴庫控股公司的ATB,必須超過其手中阿里巴巴股權現值的5%。如果雅虎不變更交易結構,聽從稅務顧問的觀點繼續按照原來計劃推進,顯然跟IRS的新規不一致,就必須冒著88億美元稅單的風險。
事實上,雅虎敢于對抗IRS新規并非毫無法律基礎。從法律層面講,《美國國內收入法典》和IRS規章均未規定ATB在分拆公司資產中的具體比例。在《稅收程序》(2003年第48號)中也聲明《稅法》第355節(b)條對ATB并無要求。基于此,雅虎公司律師表示,這一分拆交易是合法的,而且會將雅虎的稅務負擔降至最低。雅虎聽從其律師的建議,才繼續推進分拆交易。換句話說,未來雅虎要挑戰的可能是新標準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如果雅虎完成交易,IRS向雅虎征稅,雅虎可基于合理預期原則,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美國事先裁定制度給中國哪些啟示
雅虎的分拆計劃堪稱獨一無二,其申請事先裁定雖以撤回告終,但卻推動IRS對《稅法》第355節的適用確立新規,做出全新的解釋。這些解釋有可能最終在修訂稅法時,成為稅法條文的一部分。這足以表明:事先裁定制度對于完善稅法極具價值。
我國構建事先裁定制度應當著眼于該制度對稅法的完善功能,將之列為稅法的主要解釋工具來對待,并把對稅法的解釋功能確定為事先裁定的基礎功能——該基礎功能源自納稅人針對特定事實的裁定申請,因此事先裁定是稅企雙方解決法律問題的合作平臺。
一般認為,事先裁定屬于納稅服務,有助于消除征納矛盾,減少稅務訴訟。但未取得事先裁定的雅虎冒著“天價稅單”風險繼續分拆阿里巴巴股權,走上與稅務機關對抗的道路。此案暴露出事先裁定的局限性,凸顯出將事先裁定的基礎功能定位于納稅服務的認知并不完全正確。我國將事先裁定附著在稅收遵從契約上來推行,并將其列為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納稅服務,無助于該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要發揮事先裁定的基礎功能,應當跳出稅收遵從契約,將其與個案批復制度整合,推出內外結合的、措施完整的事先裁定制度。
稅收事務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導致稅務機關對很多領域是無法做出裁定的。對此,美國IRS發展出負面清單機制以應對。如果這些事項原來已在負面清單中列明,則會引導類似于雅虎想進行分拆交易的企業主動規避此類籌劃,降低發生稅企沖突的可能性。美國IRS對不予裁定事項的負面清單制度,值得我國稅務機關在推進事先裁定制度時借鑒。
注:本文系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適合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環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構研究》(批準號:14BFX179)階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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