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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進入自動交換新階段 企業(yè)跨境逃避稅信息難隱藏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fā)布時間:2015-11-09 10:06:15  

現(xiàn)在,如果我國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某企業(yè)有境外避稅嫌疑,會啟動情報交換程序,從境外獲取確切情報,進而判定企業(yè)是否存在避稅行為。今后,隨著二十國集團(G20)稅改成果的逐步落地,各締約國稅收情報將會進入到自動、批量交換的新階段。113日,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新的情報交換機制下,企業(yè)和個人境外避稅信息將很難隱藏。

一、G20制訂涉稅情報自動交換標準

G20稅改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制訂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自動交換標準”)。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承諾將于20189月實施這一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人士表示,和原來的情報交換相比,自動交換標準有兩個突出變化,一個是“自動”,一個是“批量”。所謂自動,就是各締約國收集對方國家納稅人在本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按年主動向對方國家發(fā)出;所謂批量,就是每次主動交換的情報并不是有關國家某個納稅人的單一信息,而是盡可能將掌握的該國所有納稅人的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當然,這個工作需要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該相關人士說。

舉例來說,假如中國A公司在境外避稅地設立了C公司,該公司取得的股息、利息等消極收入占到公司總收入的60%。同時,A公司在B國和D國都開設了賬戶且均有股息等收入。A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發(fā)票由C公司開具,有關款項卻打入B國和D國的賬戶。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就有可能向我國稅務機關隱瞞收入。自動交換標準實施之前,如果我國不向B國和D國提出情報交換請求,這些國家也可能會向我國主動提供A公司金融賬戶信息,但這并不是一項制度化安排,我國獲取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和全面性會大打折扣,A公司的避稅事實就很難被發(fā)現(xiàn)。但是,自動交換標準實施之后,如果B國和D國都與中國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A公司在與這些國家開設的賬戶信息,都會被主動、批量交換回來,企業(yè)避稅事實就很難隱藏。

上述相關人士表示,自動交換是非常有效的情報交換方式,能夠為稅務機關及時提供跨境逃避稅行為的核查線索和證據,并對納稅人產生威懾作用,促使其自覺遵從稅法。尤其是在當今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富人及其控制實體更加容易通過境外金融機構從事投資和資產管理行為,將大量資產留置于境外,并向居民國隱匿所得相關信息,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

那么,納稅人的哪些信息將被定期批量、自動交換呢?據悉,由于自動交換的信息主要來自納稅人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當前國際社會大力推動的涉稅情報自動交換,也主要是金融賬戶信息的定期批量交換。這些信息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工資薪金、各類津貼、獎金、退休金、傭金、勞務報酬、財產收益、經營收入等收入信息。“與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相比,自動交換標準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更多。”德勤中國稅務合伙人俞娜說。

二、金融機構具有報送賬戶信息職責

自動交換標準實施后,金融機構將首先受到影響——根據約定,金融機構具有向稅務機關報送外國納稅人賬戶信息的重要職責。這些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向有關國家提供。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人士介紹,并不是所有金融機構都具有向有關國家報送信息的職責。需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公司等。無需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特定退休和養(yǎng)老基金機構、符合條件的信用卡發(fā)行機構、豁免集合投資工具以及受托人已被記錄的信托公司等。

根據G20的約定,需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具有重要的責任。一方面,這些金融機構要負責識別所有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并對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執(zhí)行相應的盡職調查程序,以識別其是否為需報送的賬戶。對我國而言,201711日之前開設的賬戶,相關金融機構應該以100萬美元為標準劃分個人高凈值賬戶和低凈值賬戶。對于實體賬戶,如果納稅人的賬戶余額達到25萬美元,金融機構首先要自行判定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需要報送信息的對象,如果是就要如實報送。“關于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需要報送信息的對象,我們會給金融機構發(fā)布具體的指引。”該相關人士說。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一位支行的負責人林女士告訴記者,自從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頒布以后,他們的一些國外高凈值客戶就非常敏感,擔心其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被披露。如今,G20又在此基礎上制訂了要求更高的自動交換標準,這對他們的客戶而言的確不是一個好消息。不過,她同時表示,他們披露客戶賬戶信息的范圍和程度,還取決于不履行披露義務的代價。也就是說,如果不履行披露義務將被重罰,那么相關金融機構一定會認真履行職責。否則,相關金融機構將失去主動披露海外客戶賬戶信息的動力。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金融機構報送納稅人賬戶信息,還需要有法律支持。今年7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的積極推動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為實施自動交換標準奠定多邊法律基礎。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積極推動稅收征管法的修訂,為金融機構報送有關信息提供更為充分的國內法依據。同時,關于對金融機構不合規(guī)行為的懲罰措施,我國將研究國內法中適用的處罰措施,以確保相關要求得到有效執(zhí)行。

俞娜告訴記者,由于擔心不履行賬戶披露義務會被處罰,總體來看,目前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四大國有銀行,在海外設立了分支機構的股份制銀行對自動交換標準關注度明顯比較高,其他銀行反映并不是很強烈。“如果相關的處罰措施建立健全的話,這對有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義務的金融機構而言影響還是很大的。”俞娜說。

三、跨國公司避稅安排將被嚴厲打擊

俞娜告訴記者,自動交換標準涉及的內容很多。對于納稅人而言,當前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重新審視以往的避稅安排是否真的安全。“毫無疑問,各國自動、批量地交換涉稅情報,對跨國公司而言影響巨大。”俞娜說。

記者在百度中同時搜索“移民”和“避稅”兩個關鍵詞,發(fā)現(xiàn)互聯(lián)網上利用移民避稅的招數非常多。但無論哪種招數,移民前后都會涉及個人的金融賬戶。俞娜表示,隨著自動交換標準在全球范圍內的普遍實施,這些避稅招數都可能失效。隨著涉稅情報自動、批量交換,企業(yè)在海外避稅同樣更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實,一些稅法的漏洞也更加容易被發(fā)現(xiàn)并完善。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向記者提供的一個案例表明:情報交換對打擊跨國公司逃避稅行為作用顯著。A公司是2009年在東部某市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主要經營船舶入級檢驗、船用產品檢驗等。2009年,A公司與境外母公司簽訂了一份服務框架合同(主要包括系統(tǒng)使用、檢驗、技術人員培訓等多個項目),合同金額不定,期限不定,收款發(fā)票只列明服務費,未列明具體項目。此后每年,該公司都在此合同服務項目下對外支付服務費且金額巨大,僅2010年~2011年就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了2.4億元人民幣。該公司在支付這些巨額款項時一直未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這引起了稅務機關的注意。

根據A公司提供的相關年度同期資料顯示,其對外支付的服務費并非純境外勞務,其中還包含特許權使用費項目,而這些項目應從服務費中剝離出來重新計算,在中國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然而,該公司的負責人卻堅稱,母公司在境外為其提供服務,且在中國不構成常設機構,所以不需要在中國申報納稅。雖然稅務人員多次上門調查取證,但企業(yè)拒不配合提供母公司的相關證據材料,調查陷入僵持狀態(tài)。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決定啟動國際稅收情報交換調查程序,就該公司相關合同的真實性和相關支付費用的性質等情況,向境外稅務機關發(fā)出專項情報請求。

20131月,稅務機關收到了相關境外主管稅務當局寄來的回復資料。從這些資料中,證實了A公司與母公司曾簽訂了一份主協(xié)議以及基于主協(xié)議的三份明細協(xié)議,其中兩個明細協(xié)議的勞務發(fā)生地在中國。調查人員在仔細分析資料、核對數據后,對合同明細表中的項目及支付金額進行了測算,對支付項目逐個進行了判定,對合同中勞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項目進行了劃分。隨后,稅務機關對A公司進行了新一輪調查約談,在事實與證據面前,企業(yè)方面態(tài)度明顯轉變,積極配合調查取證。

經過近一個月的調查與核對,A公司承認了逃稅的事實,合計共補繳稅費2011.42萬元。

對于情報交換在國際稅收征管方面的價值,俞娜還表示,G20在涉稅情報自動交換方面的成果與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方面的成果是捆綁在一起的,并非孤立存在。因此,在境外有避稅安排的企業(yè),需要盡快重新考慮境外的公司架構和各種商業(yè)安排,以盡可能減少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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