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租賃行為具有涉及面廣、涉及稅種多、稅源分散等特點,一直是稅收征管的重點。企業之間尤其是關聯企業之間“無租使用”的特殊情況,可能導致稅款流失,需要予以重視。本文梳理“無租使用”行為涉及的稅收問題,提示納稅人注意涉稅風險。
一、“無租”為虛,“有租”為實。
租金的形式千變萬化,只要是因出租而取得的相關收入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租金,不能錯將有租作無租。
【案例】甲租用乙的土地,合同期限為40年,無租金,甲在該土地上建商鋪用于出租,房屋的報建、產權屬于乙,甲負責出資建設,合同期內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后,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均無償歸還乙。
點評:乙并非真的沒有取得租金,其中房屋的造價可以視為甲付給乙的租金,這不是“無租”合同,而是“有租”合同。
二、“無租”背后藏關聯。
“無租使用”常在關聯方之間發生,出現不支付租金也不繳納稅費的情況。
【案例】某市稅務機關在房地產稅源調查中發現,轄區內A公司無償使用B公司(雙方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處房產,雙方沒有就該租賃行為繳納任何稅費。經核實,A公司和B公司為同一自然人C所控制的關聯企業。
點評:A公司和B公司的“無租使用”行為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最終為此付出了代價:按照規定補繳了稅款,支付了滯納金和罰款。此外,有些企業利用關聯方關系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因此,確定合同內容的真實性變得尤為重要。
三.“無租”不納稅,稅收風險惹上身。
有些納稅人認為沒有租金就不是租賃行為,只是“借用”,沒有納稅義務,不用進行相應稅款的申報,導致少繳稅款,帶來涉稅風險。
【案例】E公司和F公司兩公司相鄰,兩家公司老板關系較好,不存在關聯方關系。因E公司正在裝修,F公司就將其閑置的房屋無償租給E公司用于辦公。E 公司認為該房產不是本公司所有,自己不用繳納稅費;F公司認為自己未取得租金收入,是E公司在實際使用,自己也不用繳納稅費,兩家公司都沒有申報繳納相關 稅費。
點評:E公司和F公司誤以為“無租”就“無稅”,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稅收規定,除了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還面臨著被處罰的風險。
四、“無租”也“有稅”
1.營業稅
對于“無租使用”房產,應先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出租方是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收益或雙方是關聯方關系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計稅營業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或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也就是說,即使無償出租房產,出租方也應按“服務業—— 租賃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無租使用”房產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出租方直接或間接取得了貨幣形式或非貨幣形式的租金收入,應該并入收入總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沒有獲得收益,雙方也不是關聯方,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如果雙方是關聯方關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房產、土地租賃行為進行調 查、調整,以免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
3.房產稅
“無租使用”房產應繳納房產稅,稅款可能由出租方繳納,也可能由承租方繳納,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如果出租方實際取得了貨幣收 入、實物收入或其他形式收入,由出租方按“房產稅——從租計征”稅目繳納房產稅,取得的租金收入明顯不合理的,稅務部門可以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和稅收征管 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核定應納稅款;如果確為“無租使用”房產,承租方是應稅單位和個人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的規定,由承租方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確為“無租使用”,承租方是免稅單位的,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財稅地字〔1986〕8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 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免稅單位“無租使用”部分可以免征房產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
無償出租房產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可能由出租方繳納,也可能由承租方繳納,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根據城鎮土地使 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通常是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出租方)繳納。在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以及納稅單位“無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時,由土地使用人來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承租方為免稅單位,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1989〕140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免稅單 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5.印花稅
房產租賃合同的納稅人為簽訂合同的雙方,對于“無租使用”房產的合同,征不征印花稅,存在爭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第四條規定了3種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況,與計稅依據有關的是其中第二款“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根據此款規定,結合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筆者認為滿足限制條件的,可以不核定征收印花稅;不滿足限制條件的,應征收印花稅。限制條件為:是真實的“無租”,沒有變相的、隱藏的收益;雙方不是關聯方關系。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