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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員工通訊費用的稅務問題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11-19 11:15:35  

一、通訊費用的涉稅問題

通訊費用又稱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或支付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上網等費用的個人通訊補貼(包括以報銷方式支付的個人通訊費用以及發放含通訊費用性質的工作性補貼)。由于是企業發放給個人的補貼,屬于前者的費用又屬于后者的收入,所以,通訊費用的涉稅問題主要有二: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繳問題。

1)稅前扣除的財稅處理

關于通訊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總和各個地區都有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

依據這個文件,京地稅企[2003]641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晉國稅發[2003]13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 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我省統一規定為每人每月200元。辦公通訊費用的發放范圍由企業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稅務 機關備案。在規定范圍、規定標準內實際發放的辦公通訊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據實扣除;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超范圍、超標準發放辦公通訊費用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其他省市也出臺相關扣除標準,差別就在于“物價”上,北京允許扣除300元,山西允許扣除200元,其實就是考慮地區的物價之差。

【專家建議】

既然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那么全國的稅前扣除標準就會“千姿百態”,為此,對通訊費用在稅前扣除的財稅處理建議如下:

一是企業財會人員要熟悉當地具體的稅前扣除條款,嚴格按照當地稅法條款的扣除標準在稅前扣除(若當地文件與國家稅總的文件發生沖突,建議向國家稅總反映或舉報)。

二是企業要依據當地稅法條款的規定,建章建制,制定自己的通訊費用補助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在扣除時要票證齊全,手續完備、合法。

三是企業要準確核算通訊費用。通訊費用屬于企業的一個費用指標,而任何指標都應準確核算。若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通訊費用應依據其發生的“地區”分別 計入“管理費用”(廠部管理人員的花銷)、“銷售費用”(市場經營人員花銷)和“制造費用”(車間管理人員的花銷);若企業規模較小,則應在“管理費用” 中核算。

2)個人所得稅的財稅處理

通訊費用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繳問題,各地也有不同規定:

穗地稅發[2007]201號《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的規定: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 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 所得稅前扣除。員工個人取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3號)規定,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因通訊制度改 革,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 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 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

《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進一步明確,地方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這就是說,針對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的計繳問題,各地有規定的,執行當地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地區,執行企便函[2009]33號規定的20%標準。

但在企業實務中,通訊補貼的發放各不相同,有的是直接以工資形式發放,有的是以票據報銷形式發放;有明補的,也有暗補的。針對這個現實問題,北京地稅 比較明確,京地稅個[2002]116號文件規定: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全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 得稅。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企業以通訊費補貼形式發放給員工,不論是明補還是暗補,也不論是在標準之內還是在標準之外,只要沒有相應的發票,就應全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專家建議】

一是要遵循稅收制度。通訊補貼要遵守具體規定,當地有制度的執行當地的規定;當地沒有制度的執行國家規定。

二是要以票扣除。有了制度和標準,但在報銷通訊費用時,必須依據合法的票據才能列支通訊補貼;沒有票據或超過了扣除標準,企業都要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二、通訊費用的管理與控制

通訊費用表面上雖是企業的“小”支出,但匯集起來也不是個小數,而且是每月必須發生的支出。并且內容相對復雜,就拿手機費用來說,報銷費用沒有問題,但那些充值卡如何處理——因為你無法知道那張充值卡是不是沖在了報銷的手機上。所以,針對這些問題,必須制定詳細的辦法加以管理和控制。

1)通訊費用的補貼原則

通訊費用補貼要遵循“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所謂實事求是,就是補貼要接近其真實花銷;所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是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崗位要有差別,不能“一刀切”。制定補貼制度的原則分述如下:

一是“級別有別”原則。不同級別的管理人員,報銷的通訊費用不一樣。比如高管全額報銷,市場部副經理每月只報400元。

二是“崗位有別”原則。不同崗位的管理人員,報銷的標準不一樣。比如倉庫保管人員,多用座機,手機費用的補貼就少點。

三是“內外有別”原則。一般原則是:內勤人員少點——比如文員,外勤人員多點——比如市場部人員。

制定這些補貼“差別”,無非是讓企業的花費更接近“真理”,減少企業因“不公”而帶來的內部摩擦及其相隨的管理成本。

2)通訊費用的控制

通訊費用的控制建議有二:

一是搞好硬件控制。比如有條件的企業,可向通訊部門申請建立內部局域網,節約內部通訊費用;安裝IP電話降低長途電話費用;針對員工手機選用最實惠的“套餐”服務,節約手機費用等。大企業要注意及時清理多余電話,或暫不用的電話實行停機保號,以節約月租費。

二是搞好軟件控制。企業要針對通訊費用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對部門差別、崗位差別以及補貼限額等予以明確;同時嚴把報銷關,杜絕非法票據進入賬務系統。

三、稅務稽查重點和節稅建議

1)稅務稽查重點

通訊費用的稽查重點也是企業常見的“手法”。其手法之一就是“讓職工拿發票來沖銷通訊費用”,也無論標準;之二就是集體計算標準,“吃空額”——比如 某員工當月只打了150元手機費,但制度規定可報銷300元,按人頭算就可把這位員工的手機費算為300元,從而占了150元的稅前扣除便宜,或吸收了其 他超標人員的150元。這些都是不符合稅法精神的。若被查出,要做納稅調整或被罰款。

票據的合法性也是稅務稽查的一個重點。票據是否能對上號——例如張三把李四的票拿來沖賬,這也是常被查到的現象,也是企業應該注意的一個問題。

還有個稽查重點就是個稅問題。超標通訊費用應并入個人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若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查出來也要被處置。

2)節稅建議

針對通訊費用,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一是要依據制度發放通訊補貼,做到合規合法減輕稅負。在稅法面前,任何“占便宜”的行為,最后都會吃虧的。合法發放通訊補貼,就不會涉及稅收風險,也會起到了節稅的作用。例如,一些中小企業沒有制定通訊費用報銷制度,就將手機補貼一并打入工資,這樣,通訊補貼就要并入“工資薪金”一并納稅,這是不合適 的。若制定了制度,就可以通過用票報銷的方式把通訊補貼發放給職工,就減輕了職工的個人所得稅。

二是要把握標準,防范稅收風險。費用報銷或扣除標準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之一,通訊補貼若是超標,企業應主動進行納稅調整或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以規避稅務稽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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