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一上班我就要向領導匯報,重新調整我們境外投資的稅收安排。”11月13日下午,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最新成果對“走出去”企業影響研討會結束后,北京一家大企業集團的稅務負責人蔣先生邊走出會場邊告訴記者。他說,下午的研討會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息:隨著BEPS項目最新成果逐步轉化,國際稅收規則要變,相關國家國內稅法也要變。如果“走出去”企業不跟蹤這些新變化,及早調整現有的稅收安排,將面臨不小的稅務風險。
BEPS最新成果對“走出去”企業影響研討會,是“一帶一路稅收行”有獎征文的系列活動之一。本次研討會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中國稅務報社、福建省國稅局、云南省國稅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共同主辦,深圳市思邁特財稅咨詢有限公司協辦,北京市國稅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承辦。
一、認識層面 跟蹤國際稅收規則變化
與會專家認為,對于中國“走出去”企業而言,不論對現有的國際稅收規則是否已經熟悉,未來幾年,都需要更加關注最新國際稅收規則。尤其要注意的是,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很多缺陷將被BEPS行動計劃彌補,而這,可能恰恰是某些企業避稅的基礎。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是指跨國企業利用避稅地、各國稅制差異、全球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及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減少全球總體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征稅的效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 BEPS項目2015最終報告透露,據不完全統計,BEPS導致的全球企業所得稅流失可能占到全球企業所得稅總額的4%~10%,即每年達到1000億美元~2400億美元。導致稅收流失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跨國公司惡意稅收籌劃,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稅收征管缺乏透明度和合作,國內稅收征管資源有限以及有害的稅收實踐。二十國集團(G20)實施的BEPS項目,就是要彌補國際稅收規則的缺陷,減少稅收流失,打擊企業避稅行為,特別是雙重不納稅行為。
可以說,BEPS項目的每一項行動計劃,都針對現行國際規則的一些缺陷。比如說,解決數字經濟稅收問題,就是BEPS行動計劃的重要內容之一。現在,隨著先進的網絡技術被應用于實踐,數字經濟已經成為重要的經濟形式,并且加劇了BEPS的風險。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深度參與了BEPS項目的金方劍舉例說,如果A國企業通過互聯網對境外顧客銷售數字產品,顧客在B國下單付賬,A國企業就會取得收入,并產生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稅款應該在A國繳納還是在B國繳納?對這一問題,由于世界各國的國內法規定不一,稅收監管也可能不到位,很有可能A國企業就不繳稅了。對此,BEPS項目已經考慮到數字經濟的關鍵特征,通過發布相關指引和采取相關措施,確保相應的增值稅能夠在消費者所在國征收。數字經濟還可能影響各國稅務機關對常設機構、轉讓定價和受控外國公司的判定,BEPS項目也將在這些方面作出修訂。
在國際稅收規則中,稅收協定扮演著重要角色。BEPS行動計劃中有多項涉及稅收協定條款,BEPS成果的“落地”,有賴于對這些協定條款的修訂。由于目前全球一共有3500多個雙邊稅收協定,如果各國要逐一更新這些協定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BEPS第15項行動計劃提出,各國可以談簽一個多邊的協議,參與BEPS項目的國家,以及沒有參與BEPS項目但有興趣的其他國家,通過多邊談判,一起商議確定協議的內容。這是所得稅領域的一個重要的突破,它會形成類似于像世界貿易組織(WTO)議定書那樣的多邊法律文件,這樣一個協議一旦簽署的話會產生法律約束力,對簽署國之前已簽署的雙邊稅收協定做出修訂。目前已有94個國家參與進來,還有幾個協定網絡較為發達的稅收管轄區。可以看出,各國已就應對和防范濫用稅收協定實施避稅達成廣泛共識。
記者了解到,根據BEPS項目的最新成果,G20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缺陷的彌補是系統的和持續的,遠不止上述列舉的內容。“未來幾年,BEPS項目的最新成果會逐步在國際法層面、國內法層面以及部門規章制度層面體現出來。”有關專家說。
二、戰略層面 科學規劃統籌考慮稅收
研討會參會企業的財稅人員多來自大企業集團的總部。在多數人的印象中,這些“走出去”企業應該對稅收非常重視。但是,根據北京市國稅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副局長周躍振的觀察,情況并不容樂觀。
北京市集中了大量“走出去”企業的總部,周躍振對這些大企業長期跟蹤研究。他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大企業更多的是把產業戰略提得非常高,對產業的布局研究非常深,但卻對其中的稅收問題幾乎沒有什么比較深入的研究。“如果說‘走出去’是企業重要戰略的話,稅收因素起碼應該是這個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應該被忽視。”周躍振說。
W公司是一家大型民營企業,最近幾年“走出去”的步伐很快,在境外投資了地產、醫院、保險等大量項目。在前些年,他們公司的所有投資事宜都是由投資部主導,財務部事后介入。然而,由于投資部負責人對稅收協定和相關國家稅制不了解,導致幾個大項目由于稅收因素考慮不周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受此影響,公司管理層決定,單設稅務部和稅務總監,專門負責公司稅務事項。同時規定:所有投資事項,未經稅務總監批準不得實施。
W公司稅務總監李先生告訴記者,BEPS項目成果實施后,“走出去”企業會面臨國際稅收規則、中國稅法和諸多投資國稅法的同時調整,還將面臨各國稅務機關步調更為一致、信息更為透明的稅收監管。在這種背景下,如果企業內部不能夠擰成一股繩,從戰略高度系統考量“走出去”的稅收安排,前路堪憂。
在周躍振看來,像W公司這樣從戰略高度重視稅務因素的“走出去”企業并不多。他提醒說,BEPS項目的最新成果,對世界各國大企業的影響都是深遠的。對于我國的“走出去”企業而言,必須結合這些最新成果在戰略層面作出前瞻性的考慮,否則將來必定會面臨很多稅務風險——其中有些稅務風險還可能是致命的。“我發現大企業,特別是央企有一個通病,就是稅收戰略一旦確定就不再修改。隨著BEPS項目最新成果的逐步實施,以往作出的戰略安排自然會失去執行的基礎。因此,從宏觀上重新考慮稅收戰略,是每個‘走出去’企業的當務之急。”周躍振說。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境外稅務處處長黃曉里表示,除了總體的稅收戰略,注重研究稅收協定和投資國稅制外,還一定要關注我國稅收政策的改進。比如,我國受控外國公司條款、境外注冊中資企業、間接轉讓財產等規則已經或將要發生變化。而這些變化,將直接影響到“走出去”企業的投資戰略。同時,黃曉里還提醒企業,應該分投資階段、運營階段、取得回報階段和退出階段,全面考量“走出去”后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并儲備好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目前,很多企業光想著‘走出去’,還沒顧上規劃投資收益收回以及項目轉讓退出涉及的稅收問題。隨著BEPS項目最新成果的實施,退出問題也要高度重視。”黃曉里說。
H公司是中國典型的“走出去”企業,目前已經穩健成長為年銷售規模將近2000億人民幣的世界500強公司,產品已經應用于全球170多個國家和地區。結合以往投資的經驗和教訓,該公司稅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BEPS項目行動計劃實施后,全球稅收治理的能力將會大幅度提升,稅收管理的透明度和協調性會顯著增強。對于中國“走出去”企業而言,每一項投資都是全球一盤棋,而且還必須下好。在此背景下,“走出去”企業一定要從戰略上重視稅務事項,千方百計提升稅法遵從意識和能力。“一旦稅法遵從上出了問題,事后去彌補,成本可能是更高的,對企業的聲譽也會有很大的不利影響。”該負責人說。
三、實操層面 調整稅務安排防范風險
日前,一些跨國企業的公告顯示,其稅務架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還有一些利用國際稅收規則缺陷開展了惡意稅收籌劃的大企業直呼面臨大麻煩。
按照以往的慣例,跨國公司會將一些企業注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低稅率的國家和地區,以降低稅負。而BEPS的15項行動計劃中提出,利潤要與實際經營活動掛鉤,因此BVI、開曼群島等避稅地眾多空殼公司將受到制約。對于中國“走出去”企業而言,凡是依托避稅地設立的公司架構,極有可能在BEPS項目最新成果逐步“落地”后“撞在槍口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的曹佩浩表示,隨著BEPS行動計劃的出臺,各國也會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收征管進行變革,“走出去”企業應對自身稅收管理流程及理念進行及時更新,對交易行為、架構設計等進行重新的審視和梳理,對存在較大稅收風險的方面進行重新調整,以規避相關稅務風險。
一方面,企業應對自身現有的一些交易和事項重新審視。比如,目前“走出去”企業的投資結構是已經存在的,那么這種投資架構是否會與各國打擊跨境逃避稅的相關稅收立法有沖突,如果有沖突,企業就需要重新審視和考量。也許某種投資架構以前是可以的,但是各國修改稅法后,可能這種投資架構就不再適合。這個時候,企業就需要考慮,是做出根本性的調整,還是只進行一些微調。再比如,跨國公司某些國外分公司利潤高、稅負低、工作人員少、職責單一,但是母公司和其他公司所在國稅務當局不知道。根據G20稅改的最新要求,跨國企業必須提交標準化的分國別報告及其他資料。因此,當分國別報告披露后,這些信息就自然披露了,跨國企業就有可能事先做一些微調,要么調低這些分公司的利潤,要么賦予這些分公司一些新的功能。
另一方面,企業在進行相關交易前,必須充分考慮BEPS項目成果實施后各國稅法的變化情況,根據變化了的稅收法律環境,對自身的交易進行重新的規劃和籌劃,既達到降低企業稅負、合理避稅的目的,又注意不違反相關稅收法律規定,避免產生稅務風險。
記者了解到,新疆的很多“走出去”企業到哈薩克斯坦投資時,往往選擇間接投資的方式,熱衷選擇新加坡為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因為根據中國和哈薩克斯坦的稅收協定,中國企業從哈薩克斯坦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納10%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但是哈薩克斯坦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新加坡企業從哈薩克斯坦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只需要繳納5%的預提所得稅。根據中國和新加坡稅收協定的規定,中國居民企業從新加坡取得的股息不需要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這樣,需要到哈薩克斯坦投資的中國企業,通過先在新加坡設立一個中間控股公司,通過中間控股公司投資哈薩克斯坦,就節省了5%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節稅的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
對此,曹佩浩表示,隨著BEPS項目成果的逐步轉化,赴哈薩克斯坦投資的中國企業必須考慮到哈薩克斯坦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關注對中間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及濫用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修改情況。企業必須要根據這些變化了的稅收法律,來對自身的交易進行重新設計,不能夠再僅僅為了避稅,而像往常一樣簡單地設立一些中間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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