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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使用范圍=經營范圍"之誤解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12-02 10:09:31  

【實例簡介】

A公司為商貿企業,從事設備銷售業務,為一般納稅人。現A公司又對外提供維修服務,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包括維修。A公司提供維修服務能否向一般納稅人客戶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客戶取得的該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法律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 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 票領購簿。

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只能在其經營范圍內按規定開具,不能超經營范圍開具,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專家觀點】

《發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而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來看一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第十條的規 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 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 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稅務總局對此的規定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除特殊情況外)都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之規定,維修服務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對于發票不能超經營范圍開具的問題,專家認為并無有效支持依據:

第一,"發票使用范圍"與企業"經營范圍"概念不可等同。

"發票使用范圍"是指某一種發票的可開具范圍,比如根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2012年第1號公告規定:"定額有獎發票適用于四川省國稅系統管轄且實行定 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時開具使用。"屬于稅務專屬概念;而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 范圍,屬于企業登記的專屬概念;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第二,企業臨時性超范圍經營并非都屬于"代開發票"范圍。

有觀點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規定:"()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之規定,上述企業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但是,大家請注意,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前提是"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比如,建筑安裝企業領購了建筑業發票,而臨時從事材料銷售業務,由于銷售業務超出了建筑業發票的使用范圍,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而上述案例中,無論是銷售業務還是維修服務都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因此不屬于"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無需單獨代開。

第三,超范圍經營的管理態度發生變化。

以往,對于企業超范圍經營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比如:1988年頒布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 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 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而在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里已經刪去了"公司應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等相關規定。

專家認為,即使企業超越其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市場準入的限制性規定,就應當是合法有效的。這也落實了" 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律精神。我們既不應該因企業超過經營范圍判定其違法,也不能禁止其開具發票。而事實上,稅務機關也從未明文規定企業超經營范圍不能開具相應發票。

綜上,專家認為:該文僅依據開票內容超過經營范圍就作出該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的推論實屬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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