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的含義
稅收,又稱為賦稅、捐稅、租稅,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一部分社會產品進行強制性的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①國家征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成員獲得公共產品的需要。②國家征稅憑借的是公共權力(政治權力)。稅收征收的主體只能是代表社會全體成員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是無權征稅的。與公共權力相對應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會和為民眾提供公共產品的義務。③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④稅收必須借助法律形式進行。
二、稅收的特征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具有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特點。稅收特征可以概括為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其公共權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權力)與義務進行規范,依據法律進行征稅。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征稅過程中。
稅收的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后,稅款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統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體納稅人返還或支付報酬。稅收的無償性是從個體納稅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與其繳納的稅款并非一一對等。但就納稅人的整體而言則是對等的,政府使用稅款的目的是向社會全體成員包括具體納稅人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因此,稅收的無償性表現為個體的無償性、整體的有償性。
稅收的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之前預先規定了統一的征稅標準,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這些標準一經確定,在一定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收征收總量的有限性。由于預先規定了征稅的標準,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征稅數量就要以此為限,從而保證稅收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適當比例。第二,稅收征收具體操作的確定性。即稅法確定了課稅對象及征收比例或數額,具有相對穩定、連續的特點。既要求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標準繳納稅額,也要求稅務機關只能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對納稅人征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當然,稅收的固定性是相對于某一個時期而言的。國家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地修訂稅法,但這與稅收整體的相對固定性并不矛盾。
稅收的三個特征是統一的整體,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無償性是稅收這種特殊分配手段本質的體現,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征收的保證,固定性是無償性和強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證了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
三、稅與費的區別
與稅收規范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和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稅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財政部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特征不同。稅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于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并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用途不同。稅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于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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