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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問題的探討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7-01 15:33:01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指完全沒有或者沒有真實的貨物、勞務交易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

用發票,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增值稅是以在商品生產流通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流轉稅種。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

發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業憑證,又是記載該專用發票開具方應納稅額和受票方抵扣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具

有雙重功能作用。它如同一根“鏈條”,使生產至流通,批發至零售的各個環節緊密相連,有利于稅收征管、稽查監督,充分發揮稅收制

度在市場經濟中的調節作用。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

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

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認定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要看其是否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任何企事業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

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在司法實踐中,單位犯罪的主體通常是經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審查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

在自然人犯罪中,犯罪主體是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個人。
  2.犯罪客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體是最終確認該罪定罪標準的關鍵。該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一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監督管理秩序,二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其中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應該屬于主要客體。因此,通說認為,如果虛開行為僅僅破壞了增值

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但未實際危及國家正常的稅收活動,只能屬于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
  3.主觀方面。根據《刑法》第205條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構成犯罪,體現了對虛開增值稅專用

發票犯罪從嚴懲處的立法精神。雖未規定本罪的構成以營利為前提,但將其規定為危害稅收征管罪,具有偷騙稅款的目的應當是該罪的應

有之意。并且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無不為了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所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從本

質上講是一種牟利性犯罪。
  4.客觀方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為自

己虛開——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明知與他人沒有貨物或者勞務交易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

有實際交易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2)為他人虛開——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明知他人沒有貨物或勞務交易的情況下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實際交易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行為;(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指沒有貨物或勞務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

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實際交易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 介紹他人虛開——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

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
  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形式的犯罪行為,即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實踐中,對于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除了要看其是否具備以上四個構成要件外,還應當了解該罪的主要犯罪形式,正  確區分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要犯罪形式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主要表現為:(1)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為了銷售

貨物,在開票方存根聯、記賬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這樣導致的結果是,開票方在納稅時出示數

額較小的記賬聯,因而應納稅額也較少,同時,收票方在抵扣稅款時出示數額較大的抵扣聯,因而抵扣的稅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

方都侵蝕了國家稅款;(2)用本單位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為他人偷逃稅款創造條件;(3)開票方將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帳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

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稅款,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此外,實踐中下列幾種虛開行為,一般不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制造虛假繁榮,

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夸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

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3)為夸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

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并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者,應當依法定罪處罰。由此看出,

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論數額大小、情節輕重,一律定罪處罰,罪與非罪與數額及情節相關。
  (三)與逃避繳納稅款罪、騙取出口退稅罪
  行為人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又持該發票到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而逃避繳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虛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逃避繳納稅款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逃避繳納稅款罪在行為方式上有些競合之處,尤其當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

用發票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來抵扣稅款時。但“虛開”行為又不完全包容于逃避繳納稅款罪之中,“虛開”有一套相對獨立而又比較復雜的

行為過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并不以抵扣稅款的出現或實現為必然條件,只需要開達到法定的數額及構成犯罪;而逃避繳納稅款

罪是不繳或少繳稅款,使國家得到不應得的稅款,并達到法定的數額、比例或情節的行為。虛開增值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逃避繳納稅款

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在行為方式上也有一些競合之處,但二者最大區別是二者主觀目的不同,后者明確以騙取出

口退稅款為目的,此外,騙取出口退稅罪是結果犯,要求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必須達到10000元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犯罪原因分析 初步統計顯示,我國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中帶有死刑的則有66條,比例較大。讓人意外的是,在對經濟類犯罪死刑適

用日趨謹慎的情況下,針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最嚴厲刑罰卻為死刑。在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處罰如此嚴厲的情況下,該案件仍呈現出

發案率高、涉案金額大的特點。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因主要有:
  1.低成本、高利潤。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抵扣稅款的依據,納稅人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就等于取得了抵扣稅款的權利。因此,

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資,甚至只需申辦成立一個掛名的企業,給相關部門一些工作人員一點好處,就可以獲得巨額利潤,可謂是一本萬利


  2.體制制度及法律規范的不健全。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一些體制和制度還未成形,抑制職務犯罪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也

不夠完善,加上稅務機關內部征管、稽查之間缺少良好的協調機制,征收管理手段落后,繼而增強了一些意志較薄弱的稅務人員的僥幸心

理和投機心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彼此之間缺乏系統性、統一性,也助長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發

案率的攀升。
  3.納稅意識欠缺。就個人而言,“購貨者不要發票,要發票者不購貨”現象的普遍存在,無形中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了溫床。

而就企業來說,企業困難了就打稅的主意,公司資金周轉不暢也打稅的主意。企業和個人都沒有形成正確的納稅意識和規范的依法納稅行

為是該類案件發案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要徹底解決虛開專用發票的問題,不僅需要完善有關稅收法規及其操作規程,而且應當健全稅收執法體系,健全懲治違法亂紀行為的機制

,改變傳統的納稅宣傳內容和方法,強化公民對社會的義務感。用法制和宣傳營造一個良好的征收及繳納的環境,以此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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