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減免是指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社會政策要求,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某些特殊情況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對應征稅款依法減少征收為減稅;對應征稅款全部免除納稅義務為免稅。
一、稅收減免辦理程序
1.減免稅審批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
2.減免稅申請應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減免稅申請報告、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2)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3)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5)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稅務機關對減免稅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托企業所在地區縣級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5.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6.納稅人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1).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二、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1.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督。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2)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
(3)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4)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5)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未申報。
2.減免稅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制度。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應按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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