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營改增”對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逐步推進,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愈發激烈,金融脫媒(指資金供給繞開商業銀行體系,直接輸送給需求方和融資者,完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影子銀行、同業創新、表外業務不斷涌現。
這些金融創新業務近年來對傳統的金融業營業稅制度構成了很大的挑戰。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免征營業稅,而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征收營業稅。
因此,金融機構在通過通道進行表內資產表外化的過程中,對于營業稅稅基侵蝕的問題就非常值得關注。同時,對于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信托實體、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也一直是政策上的盲區。這些問題同樣在金融業“營改增”時面臨很大的挑戰。
對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如果稅收政策制定合理,將有利于規范金融業的金融創新行為,防止金融機構過度創新形成金融風險,這是機遇。而如果政策存在瑕疵,金融資本會迅速套利,產生扭曲的金融創新行為,增加金融風險,這是挑戰。同時,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隨著中國在國際社會地位的逐步提升,中國金融業“營改增”經驗也會為其他國家的增值稅改革提供借鑒。
從上述因素考慮,稅法專家提醒,財稅部門在制定金融業“營改增”政策時,必須要在全面把握當下金融機構業務特性的基礎上仔細斟酌。
考慮到金融業的復雜性,金融業“營改增”改革很難一步到位,在后期增值稅立法時,還會有一個時間窗口可以對金融業“營改增”的政策進行進一步調整。因此,對于一些復雜的事項,可以考慮先按照國際慣例進行。
比如,對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建議在改革初期先給予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對于貸款業務,可以考慮按一般方式征收增值稅,但對于下游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可以結合財政承受能力再進一步考慮。而對于其他金融經濟業務,則可以直接按一般方式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后,財稅部門需要密切關注我國金融業務發展的趨勢以及政策執行的相關情況,進一步征求專家學者、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實務界的意見,力爭在后期增值稅立法時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金融業增值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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