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簡化納稅人辦稅手續,減輕納稅人辦稅成本,在辦理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免征營業稅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贈與公證材料。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原文件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離婚財產分割、贈與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繼承及遺產處分情形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除繼承和遺產處分外,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等贈與公證材料。
相關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 2015年6月29日
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中“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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