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373號),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
通知稱,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開發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系統,同時研究制定了與各地已推行的電子發票系統銜接改造方案。
升級版與電子發票對接堅持以下四原則:
(一)統一納稅人端稅控開票功能,確保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在納稅人端的一致性。
(二)不改變現有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納稅人(主要是電商企業)端ERP系統的格局和使用,僅對發票開具部分做接口對接。
(三)充分考慮電商企業的特殊性,保證其短期大量開票的性能要求,也要解決大量電子發票進入稅務端后臺的性能壓力問題。
(四)公布相關技術接口規范,要求稅控單位不得以升級版與電子發票系統接口調試名義向企業收費。
通知規定,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發票號碼為8位。試點地區省國稅局可確定本地區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編碼規則,并報稅務總局備案。試點納稅人應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銜接改造,8月1日起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電子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此外,通知強調,此次試運行工作意義重大,試點地區國稅機關應于7月20日前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8月20日前將試運行工作總結上報稅務總局,試運行工作結束后,稅務總局將盡快啟動全國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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