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促進市場繁榮的重要力量。為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幾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并符合條件的、年度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9月2日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99號通知規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由于99號文件涉及到在年度中間實施,如何正確計算減免稅金額是實際工作中的一個難題。為了確保小微企業及時、準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印 發了《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確了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范圍、享受優惠的辦理手續、預交所得稅 時如何享受優惠,同時對今年第4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新老政策銜接問題一并進行了明確:
(一)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1、10月1日時間點,有兩層涵義。
一是新老企業的時間劃分點。需要按照10月1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是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10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業不需要劃分。
二是應納稅所得稅的時間分割點。由于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劃分是按照月份的比例,而不是按照月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稅劃分。這一點要特別注意,不能因為第四季度盈利比前三季度的多,而采用第四季度減半征稅,前三季度的按照減低稅率計稅。
2、30萬元是關鍵的應納稅所得額臨界點,未超過30萬元的,按照時間點劃分,10月1日前的應納稅額按照減低稅率計稅,不能享受減半優惠政策;10月1日后的應納稅額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超過30萬元則不能享受上述的兩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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