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減持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后,轉交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需要繳個稅。通知自本月1日起實施。
國稅總局明確了這部分限售股減持的納稅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企業完稅后,將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實際所有人不再需要納稅。
據稅務專家王駿介紹,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一直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都是按照轉讓收入全額征稅。規定出臺后,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時,就可以把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后再納稅,一定程度上減少這部分的所得稅負擔。
記者了解到,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減去原值后的限售股轉讓所得為轉讓收入的85%,按此計算,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可減少相當于轉讓收入3.75%的所得稅。
在此政策出臺前,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減持時被雙重征稅,曾引發很大爭議。
2010年2月22日,中國平安發表公告,稱將于當年3月1日開始,在未來五年內將減持近8.60億股限售股,其中有平安股東深圳市新豪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代1.9萬名平安員工持有的限售股。
由于是新豪時代持,這些平安員工減持限售股,將面臨企業所得稅和個稅的雙重征收,稅負將高達40%左右。為避開高稅負,上述1.9萬名平安權益人要求,解除平新豪時的托管,將其所持有的平安上市股票和其他相關權益一次性過戶,由員工持股人長期持有。
此外,《公告》指出,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 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如果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減去 原值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時,受讓方也不再需要納稅。
《公告》雖然明確了企業轉讓限售股的所得稅問題,但有稅務行業人士認為,企業仍有偷逃限售股所得稅的空間,因為,目前對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是納入企業當年所得當中統一計稅,并不單列項目征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做低利潤等手段逃避限售股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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