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
財稅[2015]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保險企業在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過程中有關計提準備金的稅收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保險企業執行財政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計算并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保險企業因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計提的準備金與之前執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計提的準備金形成的差額,應計入保險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凡上述準備金差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分10年均勻計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已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分期計入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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