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銷貨退回消費稅退稅等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規定,現就取消“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兩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貨的,其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予以退還。
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證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辦理退稅。
二、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復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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